美国《统一信托法》(Uniform Trust Code)

(1)总体经济状况; (2)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的可能影响; (3)投资决策或策略所产生的预期税收影响;

(4)每项投资或者行动在整个信托资产组合中发挥的作用,信托资产组合可以包括金融资产、不公开招股(closely held)企业的权益、有形和无形个人财产以及房地产; (5)收入的预期总回报率以及资本增值; (6)受益人的其他资源; (7)流动性需要、收入的规律性(regularity)以及资本的保值或增值;以及 (8)一项资产对于信托目的或者一个或多个受益人可能产生的特殊关系或者特殊价值; (d)受托人必须付出合理努力,以证实有关信托资产投资与管理的事实; (e)受托人可以投资于任何与本[法]所规定的标准相一致的财产或投资类型; 第3条 分散化(diversification) 受托人应当对信托的投资进行分散化,除非受托人有理由认为因特殊事由非分散化投资更符合信托的目的。

第4条 接受受托人职位前期的职责 在接受受托人职位或收取信托资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受托人应当审核信托资产,并作出并实施有关持有和处置资产的决定,以便使信托资产组合符合信托的目的、条款、分配要求和其他情况,并符合本[法]要求。 第8条 对合规性进行审核

对审慎投资人规则的遵守取决于受托人作出决策或采取行动时所存在的事实和情形,而不是取决于事后意见(hindsight)。 第10条 采用本[法]规定的语言 除非以其他方式进行限制或者修改,信托条款中的下列词语或类似语言授权本[法]允许的任何投资或策略:“有关信托基金投资的法律所允许的投资”,“法定投资”,“授权的投资”,“运用在当时情形下审慎的、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和理智的人在管理其自己事务时所作的判断和给予的注意,动机不是投机,而是在考虑可能的收入和资本的安全性后永久性地处置他们的资金”,“审慎人(man)规则”,“审慎受托人规则”,“审慎人(person)规则”。 1.1.10. 第十章 受托人的责任及受托人交易对手的权利

第1001条 对违反信托的救济 (a)受托人违反其对受益人负有的职责就是违反信托。

(b)为了对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违反信托作出救济,法院可以: (1)迫使受托人履行受托人职责; (2)禁止(enjoin)受托人违反信托;

(3)迫使受托人以支付款项、恢复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对违反信托的行为进行补偿; (4)命令受托人报帐(account);

(5)指定特别受信人取得信托财产并管理信托; (6)暂时停止受托人的职位; (7)根据第706条规定撤换受托人; (8)减少或拒绝支付受托人的报酬;

(9)在第1012条规定的范围内,撤销受托人的行为,对信托强加质押权或推定信托,或者追及被错误处置的信托财产并恢复(recover)财产或其收益;

(10)下令采取任何其他适当的救济。 第1002条 对违反信托的损害赔偿(damages)

(a)违反信托的受托人对受影响的受益人所承担的责任为下列金额中较大者: (1)恢复信托财产以及未发生违反信托的行为时受益人应得分配收入的价值所需金额;或者 (2)受托人因违反信托所得利润;

(b)除该款其他规定外,一个以上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对受益人承担责任的,受托人有权从其他受托人处获取赔偿份额(contribution)。受托人所犯错误实质性地重于其他受托人的,或者该受托人恶意或未顾及信托目的或受益人利益的情况下违反信托的,该受托人不得获取赔偿份额。受托人从违反信托的行为中获得收益的,在获取的收益范围内,不得获取其他受托人提供的赔偿份额。

第1003条 未发生违反信托时的损害赔偿

(a)受托人必须向受到影响的受益人说明在管理信托过程中获得的任何利润,即使受托人并未违反信托;

(b)受托人未违反信托的,在信托财产财产价值的损失或贬值或者未获利润时,受托人对受益人不承担责任。

第1004条 律师(attorney)的费用和成本

在涉及信托管理的司法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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