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信托法》(Uniform Trust Code)

(c)辞任的受托人责任,或者为受托人的行为或遗漏(omissions)提供受托人担保的担保人的责任,并不因为受托人的辞任而解除或收到影响。 第706条 受托人的撤换(removal)

(a)委托人、共同受托人或者受益人可以要求法院撤换受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被法院主动撤换。

(b)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法院可以撤换受托人: (1)受托人严重违反了信托;

(2)共同受托人之间缺乏合作,导致实质上损害了信托的管理活动;

(3)因受托人不适合、不愿意有效管理信托,或者在持续地未能有效管理信托,法院判定撤换受托人最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或者

(4)因情形(circumstances)出现了实质性的改变,或者全体合格受益人要求撤换受托人,法院发现撤换受托人最符合受益人的利益的同时不背离信托的实质性目的,且存在合适的共同受托人或继任受托人。

(c)撤换受托人的要求并未最终决定的,法院可以下令采取第1001条(b)款规定的、为保护信托财产或受益人的利益而必须的、适当的救济手段,或者以此取代对受托人的撤换,或者与撤换受托人同时实施。

第707条 前任受托人移送(deliver)信托财产

(a)除非有共同受托人在任或者法院作出相反判决,在信托财产被移送至继任受托人或其他有权获得该财产的人之前,辞任的或者被撤换的受托人承担受托人的职责以及保护信托财产的必要权力。

(b)辞任的或者被撤换的受托人应当迅速把占有的信托财产移送至共同受托人、继任受托人或其他有权获得该财产的人。 第708条 受托人的报酬

(a)信托条款未具体规定受托人报酬的,受托人有权获得当时合理的报酬。

(b)信托条件具体规定受托人报酬的,受托人有权获得该报酬,但是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作出增减:

(1)受托人的职责与信托设立时所预计的(contemplated)职责具有实质性不同;或者 (2)信托条款规定的报酬不合理,即过高或过低。 第709条 费用的补偿

(a)受托人有权用信托财产补偿(并收取适当利息)以下费用: (1)在管理信托过程中发生的适当费用;以及

(2)在防止信托不当得利的范围内,管理信托过程中发生的不适当费用。

(b)受托人为保护信托而垫支的款项使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质押权,以确保获得附带合理利息的垫支款补偿。

1.1.8. 第八章 受托人的职责与权力

第801条 管理信托的职责

一旦接受受托人职位,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条款和目的,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按照本[法]规定,善意管理信托。

第802条 忠诚的职责(duty of loyalty)

(a)受托人应当只是(solely)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

(b)在考虑第1012条规定的与受托人进行交易或协助受托人的人的权利条件下,受托人为自己个人利益进行的销售(sale)、权利设定(encumbrance)或其他有关信托财产的投资或管理的交易,或者受到受托人的受托职责与个人利益之间冲突的影响的交易,可以由受到影响的受益人撤销,除非:

(1)交易获得了信托条款的授权; (2)交易获得了法院的批准;

(3)第1005条规定的时间内受益人提起了司法诉讼程序;

(4)受益人同意受托人的行为,批准了该交易,或者免除受托人第1009条规定的责任;或者

(5)交易涉及受托人订立的合同或者取得权利主张(claim),但是该交易发生在该人成为或者被认为(contemplated)是受托人之前。

(c)一项销售(sale)、权利设定(encumbrance)或其他有关信托财产的投资或管理的交易,被假定受到受托人的受托职责与个人利益之间冲突的影响,如果该交易由受托人与下列人员之一达成:

(1)受托人的配偶;

(2)受托人的后代(descendants)、兄弟姐妹、父母或配偶; (3)受托人的代理人(agent或attorney);或者

(4)一家公司或者其他人或企业,其中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主要权益持有人持有可能影响受托人最佳判断的权益。

(d)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达成的不涉及信托财产的交易,但是该交易发生在信托存续期间,或者受托人对受益人具有实质性影响力,而且受托人从中可以获得优势(advantage),此类交易可以由受益人撤销,除非受托人确定该交易对受益人是公平的。

(e)受托人以个人名义(individual capacity)参与的、与信托财产无关的交易,但是如果该交易涉及适当地属于信托的机会,则该交易就涉及受托人个人利益与受托职责之间冲突。 (f)受托人对投资公司或者投资信托的证券进行的投资,其中受托人或其附属机构(affiliate)以非受托人的身份向该投资公司或投资信托提供服务,如果该投资行为遵守第九[章]规定的谨慎投资人原则,则该项投资不被认为受到个人利益与受托职责之间冲突的影响。受托人除了因担任受托人而需获得报酬外,还可以因提供上述服务从投资公司或投资信托获得报酬,该报酬是从信托支付给投资公司或投资信托的手续费中列支的。如果受托人因提供投资

咨询或者投资管理服务而从投资公司或投资信托获得报酬,受托人必须至少每年通知第813条规定的有权获得受托人年度报告的人,告知其有关该报酬基于的费率和计算方法。

(g)在行使股份投票权或行使对其他形式的企业的类似权益的控制权时,受托人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如果信托是一家公司或其他形式企业的单一所有人时,受托人应该选择或者指定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公司或企业的董事或者其他管理人。

(h)如果对受益人是公平的,本条并不排除下列交易: (1)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有关受托人的指定和报酬问题的协议; (2)向受托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3)信托与其他信托、死者的遗产或者[接管人(conservatorship)]之间的交易,其中受托人是其他信托、死者的遗产或者[接管人]的受信人(fiduciary),或者受益人拥有其权益;

(4)受托人把信托资金存放在由受托人经营的、受监管的金融服务机构;或者 (5)受托人为保护信托而垫付的资金(advance)。

(i)对于受托人参与的、可能违反本条规定的交易建议,法院可以指定一位特别受信人作出决策。 第803条 公正性

信托有两个或多个受益人的,受托人在投资、管理或分配信托财产时,必须公正行事,对每个受益人的利益给予适当关注(due regard)。 第804条 审慎管理

受托人应当像一位审慎人一样管理信托,考虑信托的目的、条款、分配要求和其他情况。为达到该标准,受托人应当给予合理的注意(care)、技能和谨慎(caution)。 第805条 管理的成本

在管理信托的过程中,受托人只能产生与信托财产、信托目的和受托人的技能合理相关的成本。

第806条 受托人的技能

拥有专业技能或者专门技术(expertise)的受托人,或者因表明其拥有专业技能或者专门技术而被称为受托人的受托人,应当适用上述专业技能或者专门技术。 第807条 受托人的委托行为

(a)在一个具有同样技能的审慎受托人在同样情形下将委托职责和权力的情况下,受托人委托职责和权力。在进行下列行为时,受托人应当给予合理注意、技能和谨慎:

(1)选择代理人;

(2)确定与信托目的和条款一致的委托范围和条款;以及

(3)定期审核代理人的行为,以便监督代理人的表现以及对委托条款的遵守情况。 (b)在履行委托的职能时,代理人对信托负有给予合理注意以遵守委托条款的责任。 (c)遵守(a)款的受托人对接受委托职能的代理人的行为,不对受益人或信托承担责任。

(d)一旦接服从本州法律的信托的受托人所委托的权力或职责,代理人就服从本州法院的管辖。 (未完待续。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第808条 指示的权力(powers to direct)

(a)信托可撤销的,受托人可以遵照委托人给予的、与信托条款相反的指示。 (b)可撤销信托的条款把指示受托人某些行为的权力授予给委托人以外的人的,受托人应当按照行使该权力后产生指示行事,除非权力行使明显违背信托条款,或者受托人获知权力的行使将严重违反该权力持有人对信托受益人负有的受信人职责(fiduciary duty)。 (c)信托条款可以授权受托人或其他人指示变更或者终止信托的权力。

(d)非受益人的指示权持有人被视作为受信人,因此必须为信托的目的和受益人的利益善意行事。指示权力持有人对违反受信人职责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809条 信托财产的控制和保护

受托人应当采取合理步骤(steps)控制和保护信托财产。

第810条 簿记(recordkeeping)与信托财产的识别(identification)

(a)受托人应当对信托的管理保存充分记录。 (b)受托人应当把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自有财产分离开。

(c)除(d)款规定外,受托人应当使信托财产有所指定,以便信托权益在可行的范围内出现在受托人和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保存的记录中。

(d)如果受托人保存的记录明确表示了相关的权益,受托人可以把两个或多个信托的财产作为一个整体财产进行投资。

第811条 权利主张的强制实施(enforcement)和抗辩(defense)

受托人应当采取合理步骤强制实施信托的权利主张,并对信托提出的权利主张进行抗辩。 第812条 收取(collecting)信托财产 受托人应当采取合理步骤强迫前任受托人或其他人向受托人递交信托财产,以及对受托人已知的、前任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行为进行补救(redress)。 第813条 通知和报告的职责(duty to inform and report)

(a)受托人应当使信托的合格受益人合理获得信托管理的信息以及保护其权益所需的实质性事实(material facts)。除非当时情形下受益人的要求不合理,否则受托人应当迅速回应受益人提出的获得有关信托管理的信息的要求。

(b)受托人: (1)应受益人的要求,应当向受益人迅速提供信托文件的副本;

(2)在接受受托人职位后60天内,应当通知合格受益人,告知其已接受受托人职位,并说明受托人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3)在受托人获知可撤销信托已经设立之日起60天内,或者受托人获知先前的可撤销信托已转为不可撤销信托之日起60天内,无论是否是因为委托人死亡或其他原因,均应当通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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