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信托法》(Uniform Trust Code)

第409条 无可确定受益人的非慈善信托

除了第408条或其他成文法的相反规定以外,应适用下列规则:

(1)信托可以为非慈善目的而设立,且无确定或可确定的受益人(definitely ascertainable);或者为非慈善目的但是由受托人选定的有效目的而设立。信托可以强制实施的期限不得超过[21]年。

(2)本条所授权成立的信托可以由信托条款指定的人强制实施;信托条款未指定人的,由法院指定的人强制实施。

(3)本条所授权成立的信托的财产,只适用于其意定用途(intended use),除非法院判定信托财产的价值超过意定用途所需金额。除非信托文件有相反规定,意定用途不需要的财产必须分配给在世的委托人;委托人死亡的,分配给其权益继承人(successor in interest)。 第410条 信托的变更或终止;表示同意(approval)或异议(disapproval)的诉讼程序 (a)除第411条至414条规定的信托终止的方法以外,信托在下列情况下终止:依照信托条款被撤销或信托到期的,不存在任何未实现的信托目的,或者信托的目的已经不合法、违背公共政策或者不可能实现。

(b)对根据第411条至416条规定变更或终止信托或者根据第417条的规定合并或分割信托的建议表示同意或异议而采取的诉讼程序,可以由受托人或受益人提起;对根据411条规定变更或终止信托的建议表示同意或异议而采取的诉讼程序,可以由委托人提起。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根据第413条的规定提起旨在变更信托的诉讼程序。 第411条 经同意(consent)变更或终止非慈善性不可撤销信托

(a)经委托人和全体受益人同意,非慈善性不可撤销信托可以被变更或终止,即使该变更或终止与信托的实质性目的并不一致。委托人同意信托变更或终止的权力可以通过持有代理协议(power of attorney)的代理人在代理协议或信托条款明确授权的范围内实施;无上述授权代理人的,可以通过委托人的[接管人(conservator)] 在获得负责监督该[接管关系(conservatorship)]的法院同意的条件下实施;无上述授权代理人且未指定上述接管人的,可以通过委托人的[监护人(guardian)] 在获得负责监督该[监护关系(guardianship)]的法院同意的条件下实施。 (b)法院认定信托的存续(continuance)并非实现信托的实质性目的所必须时,经全体受益人同意,非慈善性不可撤销信托可以被终止。法院认定信托的变更并非与信托的实质性目的不一致时,经全体受益人同意,非慈善性不可撤销信托可以被变更。 (c)信托条款中的挥霍规定(spendthrift provision)并非被假定构成信托的实质性目的。

(d)依据(a)或(b)款终止信托的,受托人应该根据受益人的协商一致的意见分配信托财产。

(e)并非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依据(a)或(b)款变更或者终止信托建议的,如果法院认为满足以下条件,则法院可以批转变更或终止信托的建议:

(1)如果全体受益人同意,依据本条规定信托能够被变更或终止的;以及 (2)持有异议的受益人的利益将获得充分保障。

第412条 因不可预见情形或不能有效管理信托而变更或终止信托。

(a)因委托人不可预见情形而需要变更或终止信托的,如果信托的变更或终止将有助于实现信托目的,则法院可以变更信托的行政管理性(administrative)或处置性(dispositive)条款,或者终止信托。在务实的(practicable)范围内,信托的变更必须依照委托人可能的意图(probable intention)。

(b)具有现有条款的信托的存续将不切实际、造成浪费或损害(impair)信托的管理的,法院可以变更信托的行政管理性条款。

(c)依据本条规定终止信托的,受托人应以与信托目的一致的方式分配信托财产。 第413条 近似原则(cy pres) (a)除(b)款规定的情形外,某一慈善目的变得不合法、不切实际或造成浪费的: (1)信托整体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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