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国家紧急状态的应对与新闻传播管制
应对紧急状态的措施包括戒严,如全国性戒严、部分地区戒严;实行管制,对发生紧急状态的的地区实行封锁,避免危害扩散;实行交通管制。
第七节 社会秩序与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指社会的正常秩序和良好习俗
正常的社会秩序和良好的社会习惯是一个社会实现良好运转的必要条件。
从新闻传播法治的角度考察,新闻传播与公序良俗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涉及传播淫秽、暴力、阴惨、迷信的内容。
1.对传播行动中“性表现”的限制
性表现:关于性的体现、描述和传播
通常包括A.是正常的性教育行为,其目的在于科学地普及性知识,引导人们正确地对待性行为。
B.是科学艺术作品中的性描写和性体现,这是一种科学探索的结果和思想与艺术的表达。
C.是色情、淫秽出版物,这是指那些以传播伤风败俗、有悖社会伦理的性行为的内容。
性行为的非公开原则:
对淫秽的界定包括法律的界定和学者的界定两种。
对传播淫秽出版物犯罪行为的处罚以及量刑标准
2.对宣扬迷信、暴力等传播行为的限制或禁止。
“迷信”:占星术、算命、勘风水、崇鬼神等愚昧的思想或行为,是一种非理性、非科学的心理和行为。
“暴力”:利用强暴手段侵害他人合法。。。
3.法律上予以特殊保护的社会群体
未成年人
妇女 《宪法》第48条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残疾人 与常人具有相同的生命权、人格等法律赋予的基本人权,这些权利不容侵犯 老年人 我国指60岁以上者 种族、民族
第八节 新闻传播中的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 1.编造、传播恐怖信息罪
包括:1.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主义行为的信息
2.编造重大灾情、疫情、险情等方面的谣言
认定标准:1.要看是否实施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的行为; 2.要看是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2.传授犯罪方法的违法犯罪
不论被传授者是否学会是否按照传授的方法实施犯罪,都不影响对传授犯罪方法者的定罪,因为传授者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
合法、正当地教授可能用于或造成犯罪的有关方法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九节 新闻传播与经济秩序 1.新闻传播与广告信息刊播
《宪法》第35条
我国商业言论是受法律保护的。
保护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良好社会风俗
2.编造并散布虚假经济信息
第六章 新闻传播与司法公正
新闻传播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防止媒介审判)
法律的正义性是通过司法公正体现出来的。司法的行使并不必然是公正的。 新闻媒体通过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引导公众舆论。
第一节 司法权和司法独立
广义和狭义的司法权:《刑法》94条将“司法工作人员”定义为“有侦察、检查、审判、监 督职责的工作人员”狭义上的司法仅指审判权。 司法权的主要特性:独立性、被动性、终局性(权威性)、交涉性
第二节 新闻传播与司法独立
1.在我国,对司法的监督主要由国家权力机关、上级和同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机
关的国家监督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政党、社团、公民或
2.新闻传播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涉及到两种最基本的价值取向
——司法公正
1.新闻传播与司法价值的统一性
2.公众知情权、表达权以及司法公开需要媒介的介入 3.媒介监督有利于司法公正
司法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中心,有着将冲突私域化的倾向
3.新闻传播与司法独立的负相关关系
媒介对审判公正造成的妨碍主要体现在“媒介审判”或称之为“新闻审判”
1.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违背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2.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破坏(新闻报道的底线)
3.对公平审判的损害
新闻媒介不可以报道的内容:前科、性格说明、自白、测试结果、对判决结果是否有罪的预 测以及证据是否有价值的讨论
可以报道的内容:事实、逮捕情形、被捕人身份、逮捕的机关和官员、物理证据、法院提出的控诉、法院公开的记录和讨论等等
4.新闻传播与司法独立的平衡关系
从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来看,运用利益权益原则
关键问题是如何确立权衡的标准:是否有利于增加社会整体利益
第三节 新闻传播监督司法的法律限制
藐视法庭罪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舆论监督法
第四节 新闻传播破坏司法公正的抗辩事由
全面抗辩事由 局部抗辩事由
第七章 新闻传播与消息来源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