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伦理与法规笔记

第二,隐私权与名誉权保护的范围不同。

第三,侵害隐私权行为与侵害名誉权行为构成要件不同。

第四,侵害隐私权行为与侵害名誉权行为承担责任方式不同。

第五,从新闻传播活动的角度说,保护名誉权的核心问题是确保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避免各种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损他人社会评价的虚假的事实和评论。保护隐私权的核心问题是传播内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必须有一定的限度,避免涉及那些不应该擅自公开的私生活领域。

3、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新闻传播活动中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在传播内容中公布、宣扬隐私,(1)报道与“性”有关的话题而对当事人不作讳避;(2)报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时任意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肖像和其他足以辨认的资料;(3)披露他人婚姻恋爱家庭情况;(4)披露信件、电话等通信的内容;(5)披露其他各种个人资料。 二是在采集信息的活动中侵入私生活区域。

主要有:(1)侵入住宅;(2)窃听电话和偷拆偷看他人的信件;(3)侵入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4)侵入互联网私生活区域;(5)骚扰。就是通过不断地打电话,或者以追逐、跟踪、监视等方式对他人纠缠不休,严重地影响了他人的生活安宁。

4、侵害隐私权排除的抗辩理由

1)公共利益-----指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受隐私权保护。首先,新闻传播媒介不应揭发与社会和政治生活无关的一般个人的私事。

其次,但是如果这种个人的私事涉及或妨碍了社会生活,或者这个人处于政治生活之中,那么他个人的活动就不属于不应公开的个人私事,而成为新闻报道的对象。政府官员和其他知名人士即所谓“公众人物”,由于他们的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隐私的范围就比普通人要小。(2)当事人同意----隐私权具有自主性的特征。当事人只要自愿或者亲自将自己的某一私事公之于众,这一私事就成为非隐私,他就不能再对所有传播此事的行为主张隐私权。(3)使不可辨认----有一些私人事件确有报道的价值,但当事人又不可能同意。一个变通的办法就是使公众不可能从新闻中辨认或推断有关当事人,如略去当事人的姓名、模样与当事人的身份等。

第五章 内部新闻自由

第一节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

包括:国家——新闻主管机关;媒体——新闻媒介机构;传播者——新闻从业人员; 收受者——公民、法人

① 在我国,国家依法对新闻事业实行行政管理。各级新闻单位在行政上都是由国家政府机关有关部门管理的。

② 媒体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单位、通讯社、国际互联网

③ 广义的新闻从业者,泛指新闻行业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从事采写、编辑、印刷、发行、广告、通联、后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 狭义地说,新闻从业人员专指新闻业从事外勤采写的记者与内勤工作的编辑。

第二节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客体 1. 物

2. 新闻行为:是指人们的新闻传播活动 3. 智力成果 第三节 内容

1. 新闻传播权利:采访权、批评建议权、人身权

2. 新闻传播义务:积极作为的义务、消极不作为的义务、接受法律制裁的义务

A.更正与答辩:更正与答辩制度是一种在国外通用的媒体对自身差错的纠正制度。更正是指新闻机构和作者对所刊发新闻作品中的不准确乃至完全错误的内容在原载媒体上进行改正。答辩是指新闻作品的相对人认为新闻作品的内容侵害自己的名誉或其他权益,通过原载媒体发表针对该新闻作品内容的公开说明和异议,以澄清事实或为自己辩解。

B.保守国家秘密 C.保守职业秘密

D.维护司法尊严:新闻媒体在刑事案件报道中应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即任何人在没有经过审判机关依法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无罪。在报道刑事诉讼中正在审理的案件时,不得超越司法程序。

E.不得搞“新闻诽谤”:特指新闻报道者故意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F.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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