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伦理与法规笔记

5.蒂洛人道主义伦理五原则

①生命价值原则(人应尊重生命,也应接受死亡) ②善良(正当)原则(善行、防恶、抑恶) ③公正(公平)原则 ④说实话(诚信)原则 ⑤个人自由平等原则

6.伦理原则的评判标准

1.是否容易理解,不会造成误解 2.是否明确具体

3.是否具有针对性、可行性

1996 美职业新闻记者协会通过的《伦理规约》确定四项基本原则 1954 联合国新闻自由小组委员会《国际新闻道德信条》

第四章 新闻道德评价

第一节 新闻工作者良心 1、新闻道德评价

新闻道德评价也就是对新闻传播行为的道德价值的判断、认识、意识。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意识”与“心理”以及“精神”是同一概念,都是大脑的反映活动,这种反映活动主要包括 “知(认知、认识)”、情(感情)”、“意(意志)”。所以,道德评价也就相应地包括“认知道德评价”、“情感道德评价”、“意志道德评价”。认知道德评价是对行为道德价值的认识,情感道德评价是对行为道德价值的心理体验,意志道德评价是对行为道德价值的意志反应。

2、新闻工作者良心

新闻工作者的良心是每个记者或每个新闻从业者自身内部的道德评价,是自我道德评价,是自己对自己的行为的道德评价,是自己对自己行为的道德价值的意识,是自己对自己行为的道德价值的认识、认知、判断、态度、感情、体验、意向、意志、动机等一切心理反应活动。这种心理活动如果是对自己行为所具有的正道德价值的肯定性评价,便叫做良心满足;如果是对自己行为所具有的负道德价值的否定性评价,便叫做良心谴责。

3、良心的产生

良心直接源于个人道德需要,而最终则源于利己、源于社会和他人因其品德的好坏所给予的赏罚。

对新闻从业者来说则由媒体负责人、媒介行政主管部门如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记者协会、中央宣传部,社会舆论等权威施行。良心既然源于社会和他人的赏罚,那么,它不但并非生而固有,而且在每个人的生命之初,也决无良心。 人们在通常情况下,便会经常以这些外部权威自居,从这些外在权威的立场来评价自己的行为。于是渐渐地,这些外在权威便成了自己内心世界的一部分,成了另一个自我。这个作为评判者的自我相对于真的自我(行为者自我)的道德评价,不是什么别的,正是所谓的良心。

第二节 新闻工作者名誉

新闻工作者名誉是新闻从业者相互的、或社会中人们外部的道德评价,是自己对他人和他人对自己的新闻传播行为的道德评价,是自己对他人和他人对自己新闻传播行为的道德价值的意识,是自己对他人和他人对自己的新闻传播行为的道德价值的认识、认知、判断、态度、感情、体验、意向、意志、动机等一切心理反应活动。这种心理活动如果是自己对他人或他人对自己的新闻传播行为所具有的正道德价值的肯定性评价,便是所谓荣誉;如果是自己对他人或他人对自己的新闻传播行为所具有的负道德价值的否定性评价,则是所谓的舆论谴责。

第三节 良心与名誉的作用 1、良心的作用

良心还具有使人遵守道德规范的价值或作用。一个人的行为如果符合道德,具有正道德价值,那么,他便会因做一个好人的需要和目的得到实现而体验到自豪的快乐,沉浸于良心满足的喜悦。反之,他的行为如果违背道德,具有负道德价值,那么,他做一个好人的愿望和目的便失败了,他便会体验到内疚感和罪恶感,便会遭受良心谴责的痛苦折磨。

每个人的行为都产生和决定于他的需要、欲望、目的,而任何人都不止有做一个好人、一个有良心的人这样一种需要、欲望、目的。

人的欲望和需要往往不能两全。若顺从良心的欲望,做一个好人,便不能顺从、满足其他的需要和欲望,于是发生诸欲望和需要之间的冲突。斗争的结果,无疑是顺从、满足比较强大的、起决定作用的需要和欲望。当一个人的良心与其他欲望发生冲突时,如果他的良心的愿望和目的比较强大,他便会顺从良心的指令,遵守道德,而由此产生的自豪感和良心满足的快乐,又会推动他继续遵守道德。

所以,良心作为道德主体内心的道德法庭,在人们的道德生活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良心也就没有道德。道德之所以崇高,完全是因为人有良心,一个社会最可怕的莫过于正义的泯灭,一个人最可悲的莫过于良心的沦亡。

2、良心具有使人遵守道德的作用,有利于社会和他人,但是否有利于自己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良心既然能够使自己遵守道德,也就使自己具有美德,美德无疑是经常遵守道德的结果。所以,良心对自己的作用与美德对自己的作用是一样的。就直接作用来说,良心无疑是对自己的某些欲望和自由的压抑、侵犯,因而是一种害和恶;但就间接的、最终的作用来看,却能够防止更大的害或恶(社会和他人的唾弃惩罚)和求得更大的利或善(社会和他人的赞许、赏誉),因而是净余额为利的害,是净余额为善的恶,是必要的害和恶。所以,根本地、长远地看,良心与美德一样,对自己是极其有利的,是自己在社会的安身立命的根本,是自己的最根本、最重大的利益

3、良心强弱与遵守道德以及利害人己的关系的正比例定律

一个人的良心越强,他遵守道德所带来的自豪感和良心满足的快乐便越强大,他违背道德所产生的内疚感、罪恶感和良心谴责的痛苦便越深重,他便越能够克服违背道德的欲望而遵守道德,他的品德便越高尚,他便越有利于社会和他人,从长远看,他自己从中所得到的利益也就越多。相反,他的良心越弱,他遵守道德所带来的自豪感和良心满足的快乐便越弱小,他违背道德所产生的内疚感、罪恶感和良心谴责的痛苦便越浅薄,他便越容易顺从不道德的欲望而违背道德,他的品德便越卑鄙,他便越可能有害于社会和他人,从长远看,他自己从中所遭受的损害也就越多。这是一个人在一个体制健全、机制健康的社会中必然会经历的,也是必然会发生的规律。

4、名誉的作用

当一个人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具有正道德价值,那么,他便会从社会和他人那里得到好名誉、得到荣誉,他的名誉心便会得到满足,从而体验到巨大的快乐。相反,如果他的行为违背道德规范、具有负道德价值,那么,他便会从社会和他人那里得到坏名誉、受到舆论谴责,他的名誉心便得不到满足,从而体验到巨大的痛苦。这样,荣誉和舆论谴责,也就是名誉的正反面便通过给予行为者以巨大的快乐和痛苦,从而极有成效地推动他遵守道德、阻止他违背道德。

5、名誉使人遵守道德的力量往往大过于良心。但是,良心是一种使人遵守道德的无负作用的力量,而名誉则是一种使人遵守道德的有负作用的力量

一方面,良心是每个人自身的内在的力量,因而是无可逃避的:它总是使人真诚地遵守道德。反之,名誉却是人们相互的外部力量,是可以逃避的:它既可能使人真诚地遵守道

德,也可能使人假装遵守道德。

另—方面,良心是自己对自己行为的意识,因而总是与自己事实如何相符;而名誉是对别人行为的认识,因而很容易发生错误。也就是说,一个人所得到的名誉与他的行为事实往往不符:或者徒有虚名,或者枉受诋毁。 名誉使人遵守道德的力量是不纯粹的、有负作用的。它使人遵守道德却又往往以使人陷于恶德,以假装、虚伪和自我异化为代价。名誉的负作用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只有依靠良心来消解。如果一个人遭受了不该得的谴责,如果他因为追求自由、创新、自我实现而遭受轻蔑,他的良心便应该自豪,从而化解这种错误评价的压力;如果他得到了不该得的荣誉,他的良心便应该惭愧,改变自己去追求自由、创新、自我实现。

当名誉与良心发生冲突时,应该牺牲名誉而服从良心。如果服从名誉便会陷入虚荣而背离道德;如果服从良心便会抛弃虚荣而遵守道德

第四节 良心与名誉的评价依据 1、动机效果

动机是行为的思想意识、心理因素,是行为者对行为目的和行为手段的思想,亦是对行为结果和行为过程的预想。相反,效果则是动机的实际结果,是实际发生的行为,是实际出现的行为结果与行为过程。

2、良心评价和名誉评价

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行为自身进行评价,另一方面是对表现于行为的行为者的品德进行评价。那么对行为本身和行为者品德进行评价的依据是否相同?如前所述,行为是有机体受意识支配的实际活动:行为虽受意识支配,却不是意识的、主观的、观念的活动,而是实际的、客观的、物质的活动。因此,行为的道德价值也就不是一种意识的、主观的、观念的活动的道德价值,而是一种实际的、客观的、物质的活动的道德价值。

3、行为本身与行为者品德评价

良心与名誉对行为本身的评价只应该看效果,对行为者品德的评价只应该看动机。 判断行为的道德价值并对其进行道德评价,不能依据观念,只能依据实际发生的行为。我们不是常说好心办坏事吗,事是行为,心是动机。好心办坏事意味着对事、行为的好坏之评价是不依据动机、不看动机的,否则便不会有好心办坏事,而只能有好心办好事了。那么,当我们说好心办坏事时,我们是依据什么断定事是坏的?显然是依据事、行为之实际、效果。 行为者的品德与行为相反,是一种主观的、观念的、意识的东西,而不是客观的、实际的、物质的东西。所以,对行为者的品德进行评价,只能依据动机,而不能依据效果。我们说好心办坏事的人是好人而坏心办好事的人是坏人,就是因为评价人的品德好坏只看心、动机,而不看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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