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审查制度,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对助学贷款申请进行初审和推荐工作。
4.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及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就业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5.负责向上一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6.督促有关普通高中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
(三)银监办
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银行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四)农村信用社
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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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贷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经办银行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阳光运作,诚信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成员单位要通过乡讯、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让广大群众全面了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意义、目的和具体办理程序。要加强对生源地信用贷款的管理,增强透明度,公开信用助学贷款投诉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阳光运作。
教育部门要督促相关学校加强对学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教育,金融部门要主动配合,共同对高中毕业班学生进行金融知识与贷款知识教育,做到诚信贷款。
六、实施方案 1.承办银行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乡(镇)信用社网点。 2.贷款性质用途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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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高校家庭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的问题。该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3.贷款对象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全日制本专科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学生(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4)入学前,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均在本县辖区内。
(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已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再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
4.贷款申请时间
申请贷款的起止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10月15日。 5.贷款程序
(1)向当地信用社领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有关情况调查表》(一式三份)、《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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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根据内容要求填写。
(2)借款学生所在村(居)委会和乡(镇)民政办核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有关情况调查表》意见。
(3)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推荐。借款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借款学生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②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③《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有关情况调查表》。
④新生: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学生:学生证、学籍证明、《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确认表》。
⑤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开户银行名称和帐号。 (4)信用社对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
借款学生持以上第(3)点的①-⑤材料到信用社网点办理审批。信用社与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6.贷款额度
根据学制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学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且每生每学年发放贷款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
7.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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