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
7.雇主为与自己有雇佣关系的雇员投保人身保险,能够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
8.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只能指定一人为受益人。( )
9.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
10.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能够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三、名词解释
1.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2.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能够为受益人。
3.等待期指为了消除既往疾病的影响,在保险合同中预先设定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因疾病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赔付,但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除外。能够在很大水准上控制逆选择
4.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简称医疗保险,主要补偿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5.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
6.健康保险为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疾病、分娩或意外伤害而接受治疗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补偿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因分娩而无法工作时的收入损失的一类保险。
7.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8.保险合同复效:保险合同中止后一定时间内,由投保人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后,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四、简答题
1.简述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因为人身保险标的与财产保险标的具有本质区别, 所以, 人身保险事故与财产保险事故相比有很大的不同。(1)绝大部分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2)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3)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2.简述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对于没有按时缴纳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时期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了保费,保单继续有效。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如果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理应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中扣除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 3.简述免费观望期条款。
免费观望期条款又称“犹豫期”条款。该条款允许保单所有人在收到保单后的一个期限内(通常为10天)进一步考虑是否理应或者需要购买该保险。在免费观望期内,保单所有人能够撤销合同,保险公司
将如数退回投保人缴纳的首期保费。保险责任在免费观望期内通常有效,但在投保人取消保单时则失效。 4.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是如何指定的?
答: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水平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水平人的,能够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5.简述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构成。
(1)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包括在保险期限以外时期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残废的情况;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
(2)是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残废或死亡。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相关于责任期限的规定,只要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即责任期限内,如90天、180天等)造成的死亡、残废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即是被保险人在死亡或被确定为残废时保险期限已经结束,只要未超过责任期限,保险人就要负责。
(3)是意外伤害事故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五、计算及案例分析
1.高某在2009年9月1日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5年期定期寿险,保额10万,2010年7月1日他又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5万。两份保险的受益人都是高某的妻子。2011年1月20日高某在一次外出途中心脏病发作身亡。高某生前对王某负有8万元的债务,高某身故后王某前来索债。问:
(1)高某的妻子能够得到保险公司多少赔偿?为什么?
(2)王某是否能够向保险公司申请从保险金中获得高某生前对其所欠的8万元?为什么?
(1)高某的妻子能够得到定期寿险的10万元保险金。而因为心脏病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不给付赔偿金。
(2)不能够。因为指定受益人的受益权不同于继承权,受益人按照人身保险合同规定申领保险金是他行使人身保险合同赋予他的受益权,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无须缴纳遗产税,也不能用来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2.某单位女工王某因骤发白血病死亡。其父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一张人寿保险单,保险金额为5000元。于是王父持保单申领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查阅档案时发现“受益人”姓名为李某。据查李某系被保险人王某的同组女工,关系一般,仅仅在投保时双方开个玩笑,各自填写对方为受益人。而王某未婚,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请分析此案的保险金应归谁?请说明理由。
此案保险金应归合同指定的受益人李某。理由在于: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一种严肃的合同行为,载明于合同上的内容受法律保护和约束。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王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水平人,不论其与人开玩笑与否,一旦写入合同的内容都视为其真实意图的表述。(3分)而保险事故赔付的一般原则是遵循先受益人,后继承顺序人。只要指定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依然生存且没有丧失受益权,其受益权应得到法律保护,所以该案保险金应归受益人李某。即使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一般,仅仅同组女工,王某的父母只有在李某书面递交放弃保险金声明后,才可获取保险金。
3.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2009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2010年5月2日中止。2011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