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951279558_交强险业务知识测试题库(6页)

D.被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 二、简答题:

1、如何理解交强险“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答案要点]:

交强险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体现在以下方面: ⑴、受害人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仅限定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⑵、受害人损失赔偿范围仅限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如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贬值费等不提供保障。 2、机动车投保多份交强险,该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期间的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3、如何理解《条例》将本车人员排除在“受害人”之外? [答案要点]:

①受到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投保人的实际承受能力的限制,决定了交强险作为一种法定保险,其作用和范围是有限的,现阶段只适宜保障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人,不能不顾现实盲目扩大范围,否则将适得其反,不利于交强险的顺利开展。

②基于乘车人与驾驶人建立了一种信任关系,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一定的预测和认知,因此,《条例》规定由乘客自行承担这种可以事先预见的风险,以减轻制度的负担,同时也可以防止产生道德风险。

③对客运车辆出现的群死群伤的事故已通过其他制度实现了保障。2004年4月3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36条规定,客运车辆从事客运服务必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因此,相应的责任保障已得到实现,无须在机动车交抢险制度中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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