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用地状况评价的对象为该城市下辖各县、市、区的建设用地;县级市 辖区整体用地状况评价的对象为该城市的全部建设用地。
3.2 基础调查
3.2.1 调查基本要求
基础调查是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的基础性工作,主要涉及人口、经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供应和土地规划等基础数据。
调查工作应充分利用统计年鉴或报表、经济社会普查、土地利用调查,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现有成果资料。
调查工作中应根据评价需要,按照相应的评价单元调查和整理资料,并在资料整理、数据校核、修正的基础上,开展汇总分析,填报相关表格,开展数据库建设。
3.2.2 人口状况调查 3.2.2.1 调查内容和基本要求
人口状况调查主要涉及参评城市行政辖区内的常住总人口、常住城镇人口、常住农村人口、户籍总人口、户籍农业人口和户籍非农业人口等数据。
初始评价人口状况数据应包含评价基准年(2014年)和前4年每年 (2010、2011、2012、2013年)年末的相关人口数据。地级以上城市需
分别调查城市行政辖区整体和下辖各县、市、区的 相关人口数据;县级市主要调查行政辖区整体的相关人口数据。
各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查更多年份的相关人口数据。
3.2.2.2 数据口径、来源与修正
3.2.2.2.1数据口径常住总人口、常住城镇人口、常住农村人口数据采用第六次人口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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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数据口径(以下称“六普”口径)。其中,常住城镇人口对应于“六 普”口径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数据,常住农村人口对应于“六普”口径中居住在乡村的人口,常住总人口等于常住城镇人口、常住农村人口之和。
表3.1 人口状况调查数据内容与口径要求
年份 初始评价年份 更新评价年份 2010年 -- 2011年 t-3 2012年 t-2 2013年 t-1 2014年 t 口径要求 六普口径 六普口径 六普口径 户籍口径 户籍口径 户籍口径 常住总人口 常住人口 (万人) 常住城镇人口常住农村人口 户籍总人口 户籍人口 户籍农业人口 (万人) 户籍非农业人口 注:表中第1行所列的调查年份对应于本次初始评价(评价基准年为2014年)工作,更新评价时应以此类推, 作相应的调整,其中t代表评价基准年。 3.2.2.2.2数据来源 常住总人口、常住城镇人口、常住农村人口、户籍总人口、户籍农
业人口和户籍非农业人口数据,主要来源于统计年鉴、人口普查等成果或由统计、公安等归口管理部门提供。2010年各类常住人口数据直接采用“六普”调查时点数据,2011—2014年各年数据根据每年5‰-1%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结果确定。其中,采用统计年鉴时,地级及以上参评城市采用城市本级的统计年鉴,县级市采用所属地级市(州、盟)的统计年鉴。
3.2.2.2.3数据修正调查无法获取城市“六普”口径的各类常住人口数据时,可通过收
集整理户籍归口管理部门相应年份的户籍人口、居住半年以上暂住人口、流出人口等数据,加以修正得到。具体过程可参考以下方法:
常住总人口=户籍总人口+居住半年以上暂住人口-流出人口常住城镇人口=户籍非农业人口+居住半年以上暂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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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农村人口=常住总人口-常住城镇人口
采用上述方法进行修正时,当计算的2010年常住总人口、常住城镇人口、常住农村人口数据与“六普”数据不一致时,可根据二者的比例系数,将各年份常住人口数据统一修正到“六普”口径。
调查无法获取居住半年以上暂住人口数据时,可采用户籍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居住1个月以上暂住人口数和居住1年以上暂住人口数的算术平均值替代。
3.2.2.3 数据校核与说明
调查过程中需从基础数据来源、人口总量、人口结构、区域分布、年度变化等方面对相关数据进行严格校核,经核实无误后,方可用于评价工作。
相关人口数据的口径、来源及相关处理过程等应在成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3.2.3 经济状况调查 3.2.3.1 调查内容和基本要求
经济状况调查主要涉及参评城市的地区生产总值(包括当年价、 2010年可比价)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数据。本次评价经济状况数
据应包含评价基准年(2014年)和前4年每年
(2010、2011、2012、2013年)全年的地区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地级以上城市需分别调查城市行政辖区整体和下辖各县、市、区的相关经济数据,以及省域范围的地区生产总值(直辖市除外);县级市主要调查行政辖区整体的相关经济数据,以及所属地级市(州、盟)的地区生产总值(省直管县级市调查省域范围的地区生产总值)。
各参评城市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查更多年份的相关经济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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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2数据口径、来源与修正
3.2.3.2.1数据口径与来源地区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数据口径应与评价基准年
最近的经济普查口径一致,涉及口径不一致的,需进行相应修正。地区
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数据主要来源于统计年鉴 或由统计部门提供。其中,地级以上城市及其下辖各县、市、区的经济数据应确保来源一致,即同一级别统计年鉴或由同一层级统计部门提供,原则上应以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统计年鉴或统计部门提供为准;县级市的经济数据原则上应以地级以上城市的统计年鉴或统计部门提供为准;省域范围地区生产总值数据以省级统计年鉴或省级统计部门提供为准。
表3.2 经济状况调查数据内容与口径要求
年份 初始评价年份 更新评价年份 地区生产总值(当年价) 2010年 -- 2011年 t-3 2012年 t-2 2013年 t-1 2014年 t 经济数据(万地区生产总值(2010年可比价) 元)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注:表中第1行所列的调查年份对应于本次初始评价(评价基准年为2014年)工作,更新评价时应以此类推,作相应的调整,其中t代表评价基准年。 3.2.3.2.2数据修正 调查无法获取地区生产总值(2010年可比价)时,应以2010年地区生产总值(当年价)为基础,结合历年生产总值可比价发展速度(或生产总值可比价增长率)、生产总值指数等计算得到。
(1)当采用历年生产总值可比价发展速度(或生产总值可比价增长率,以上年=100)计算时,计算公式为:
2010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年可比价)=2010年地区生产总值(当年价)
2011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年可比价)=2010年地区生产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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