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操作手册(第八稿20141122) - 图文

地现状图等,结合实地调查,对所有地类图斑的地类信息进行核实、补 全,确保工作底图中每个图斑地类属性的准确;

(2)对支小路和街头绿地等图斑信息作融合归并处理。在确保城市主次干道、支路等城市道路完整性、连贯性的基础上,将支路以下(或道路红线宽度12米以下)的各类附属道路、宅间小路和城市道路红线外的宅间绿地、街头绿地、组团绿地、小游园等绿地以及其他细碎地类图斑,与相邻区域的主导用途地类图斑作融合归并处理。

(3)居住用地图斑处理。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居住用地(R)是指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由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居住小区及以下级别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共设施等,详见表4.2)两部分组成。由于地籍数据库中的地类图斑仅为住宅用地(07),不包含各类居住配套的服务设施用地。因此,需通过人工判别,逐一将住宅地类图斑周边的居住小区及以下级别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见表4.2)图斑与之作融合归并处理,形成居住用地地类图斑。

类别 教育 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 商业服务 金融邮电 表4.2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别公共服务设施参照表

托儿所、幼儿园 卫生站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公共服务设施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居民健身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综合食品店、综合百货店、餐饮、便民店 储蓄所、邮电所 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托老所、治安联防站、居(里)委会(社区用房)、物业管理 供热站或热交换站、变电室、路灯配电室、燃气调压站、高压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居民存车处、燃料供应站 其他管理用房 市政公用 行政管理及其他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不同层次规划、不同比例尺的图件对建设用地 用途的分类深度要求不同,如比例尺在1:5000或1:10000及更小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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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尺的图件一般对应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空间层次,其对建设用地的分类 一般对应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大类”或“中类”;而比例尺在1:500-1:2000的图件一般对应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空间层次,其地类划分一般对应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小类”或“中类”。鉴于本路径制作评价工作底图所采用的基础图件比例尺一般为1:500-1: 2000,其地类划分一般对应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中的“小类”或“中类”。因此,需要按对应于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层次的地类划分标准对部分“中类”、“小类”图斑作适当的融合归并,以确保评价时地类划分口径一致。具体判定哪些地类图斑需作融合归并处理的,原则上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大城市、特大城市的分区规划)所采用的图纸比例尺下的图斑最小控制单元或用地分类的最小类别,将评价基础底图数据中地类等级低于城市总体规划地类标准的图斑,按其所归属的上级地类进行融合归并。如某城市总体规划图中没有独立的小学、幼托用地,在地类识别与归并时,需将基础底图中的小学、幼托用地图斑调整为居住用地,或与住宅用地作融合归并,形成居住用地图斑;针对城市总体规划图中一般不予表达的支小路、街头绿地、卫生站、文体站等附属用地,需将基础底图中的对应地类图斑与邻近的主导地类图斑作融合归并。

第5步:提取建筑物信息。从地籍数据库中提取建筑基底、建筑面积(或建筑层数)等建筑物

信息,进行图形数据的拓扑检查和数据一致性、合理性检查;然后,以前述形成的地类图斑为空间单元,进行建筑物信息数据拓扑分析,形成对应于地类图斑空间单元的建筑物属性数据。

当涉及地籍数据信息不完整时,应首先采用相应区域的地形图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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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补全。当地籍数据、地形图数据不能反映评价时点状况,或不能全 域覆盖评价工作地域时,应结合遥感影像图、航摄图或实地调查,对建筑物信息予以补全。

第6步:图层检查,形成评价工作底图。根据制图综合规范要求,对细碎图斑作合理归并。在此基础上,进

一步作图层拓扑检查,以及地类图斑与建筑基底、建筑层数等信息的图数一致性检查,最终形成评价工作底图和基础数据库。

4.3.1.2.2其他情形当参评城市收集的基础图件矢量数据不符合一般情形条件要求时,

可参考以下方法制作评价工作底图。情形一:当参评城市具备基本反映

评价时点的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现

状图、反映评价时点的地形图或地籍数据时,可按以下方法制作评价工作底图:

(1)进行坐标转换,在西安80坐标系下对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现状图、地形图或地籍图作叠臵配准处理。

(2)对照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分类与评价工作要求的用地分类内涵 (表4.1),制定地类转换规则,将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现状图地类统一转换到符合评价工作底图要求的用地分类,涉及到公共设施、教育科研等不能统一转换的地类,通过对比遥感影像图、地籍数据信息、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现状图以及实地调查等进行人工判别后确定。

(3)对地形图或地籍数据中的建筑基底、建筑面积(层数)等建筑物信息作图数一致性检查,结合遥感影像图、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现状图、城市三维空间地图等进行比对、判别、核实,以及实地调查补测,对矢量数据缺失或不完整的部分进行补全,对数据信息错误之处进行更正,确保地类信息和建筑物数据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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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制图综合规范要求,作图层拓扑检查和图数一致性检查, 形成评价工作底图和基础数据库。情形二:当参评城市地籍数据库中的

宗地信息层或地类图斑层信息

不完整或现势性差,却又不具备现势性较好的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现状图时,则首先需对信息不完整或现势性差的宗地信息层或地类图斑信息作补全处理后,再参考一般情形中的第2步——第6步确定的方法途径制作评价工作底图。进行宗地信息层或地类图斑信息补全时,可根据建筑物分布及产权信息、宗地红线信息,结合遥感影像图、其他各类非矢量的用地现状图,通过实地调查逐一判别建筑物或宗地的主导用途,再将建筑物周边的空地、宅间绿地等附属地类进行融合归并。

4.3.2功能区划分 4.3.2.1功能区概念与类型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涉及的功能区是指土地使用功能、基准地价、未来土地利用条件等大体一致的区域。

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分为居住、工业、商业、教育、行政办公和其他等6类功能区。

4.3.2.2功能区划分依据

划分功能区的依据主要包括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图斑边界、城市道路分布情况、街道(建制镇)行政界线、城市用地现状主导用途。

4.3.2.3功能区划分基本步骤

以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图斑边界、城市道路分布情况、街道(建制镇)行政界线为基本控制条件,结合表4.3规定的功能区划定一般要求与主导地类参考标准,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图斑界线相对完整性、功能区用地功能相对完整性、街道(建制镇)行政界线相对完整性的基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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