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操作手册(第八稿20141122) - 图文

辖区整体的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管理绩效特征、主要成效、存在问题 或不足等。

3.5.4 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空间分异特征分析

根据地级以上城市所辖各县(市、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定性分析、定量评价、土地利用趋势类型和土地利用状况类型判定结果,综合分析参评城市所辖各县(市、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特征、分布规律、地域差异特征、存在问题或不足等。

3.5.5 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总体状况分析及评价结论

根据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总指数,综合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价结果,综合分析参评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特征、地域差异、制约因素、存在问题、主要差距及原因等,明确节约集约用地改进方向,提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对策建议。

3.6 汇总表格规范

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基础数据、评价过程及评价结果汇总表表格规范见附录Ⅰ。其中,地级以上城市按附录ⅠA整理,县级市按附录ⅠB整理。

4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是以参评城市中心城区现状建设用地为评价对象(对应的空间范围称为“评价工作地域”),定性分析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利用状况,划分居住、商业、工业、教育、行政办公、其他等功能区,定量评价各类功能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依据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价结果,测算各类功能区的集约利用规模潜力和经济潜力,制定挖潜时序安排。主要包括基础调查、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集约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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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状况定性分析(简称“中心城区用地状况定性分析”)、中心城区建设 用地集约利用状况定量评价(简称“中心城区用地状况定量评价”)、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简称“中心城区用地潜力测算”)和潜力评价综合分析等内容。

4.1评价对象与工作地域界定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的对象为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的所有现状建设用地。评价对象在空间上的范围称为评价工作地域。

4.2评价工作地域划定

4.2.1评价工作地域划定的基础资料

主要包括国土、规划、测绘、民政等部门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地籍调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数据库成果,城乡规划相关文本和图件,以及遥感影像图、地形图、行政区划图等基础图件。具体包括:

(1)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至少包含涉及中心城区范围的对应于评价时点的地类图斑层、线状地物层、零星地物层);

(2)地籍数据库(至少包含涉及中心城区范围的地类图斑层信息、宗地层信息、建筑层信息、所有权权属信息、基础地理信息);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至少包含涉及中心城区范围的规划用途层、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层);

(4)城市(或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规单元划分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的现状图、规划图及属性数据。

(5)覆盖参评城市中心城区范围的遥感影像图、航摄图、地形图及相关属性数据。

(6)行政区划图:至少表达至街道级行政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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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图件。县级市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收集反映社区(居 委会)级范围边界的基础图件。

4.2.2评价工作地域划定步骤与方法

(1)以评价时点参评城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为基础,叠加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中提取的城市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线,将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线以外的区域予以剔除后,形成基础底图。

(2)从地籍数据库中提取涉及中心城区范围的宗地信息层或地类图斑层信息,在“西安80坐标系”下进行叠加配准,必要时叠加配准评价时点(或最接近评价时点)的遥感影像图或航摄图,然后按照集中连片原则,进行综合比对识别,圈定城镇规模边界范围内的现状建设用地外围界线(可包括若干的“组团”),作为评价工作地域范围线。

(3)当宗地信息层、地类图斑图、遥感影像图等不能反映评价时点状况,或不能完全覆盖评价工作地域范围时,应依据评价时点的地形图,结合实地调查,补全现状建设用地,形成最终的评价工作地域范围。

具体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一是评价工作地域范围线内的用地,原则上应当均为现状建设用

地。若依据前述方法划定的评价工作地域外围线内仍存在一定的非建设用地时,原则上可将集中连片且面积较大的非建设用地区块以及未纳入到参评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平衡表中的旅游风景区、军事用地、湖泊等予以剔除,其他零星分布的非建设用地,则应视为建设用地,不得剔除(此时在评价工作底图制作涉及地类归类时,可将其统一视为其他建设用地)。

二是当参评城市的地籍数据库中的宗地信息层或地类图斑层信息不完整或现势性差,但具备较完整的地形图数据时,可将地形图坐标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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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西安80坐标系后进行叠加配准,依据地形图中的建筑物分布状况勾 绘出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范围内的现状建设用地范围界线。涉及地形图不能反映评价时点或不能完全覆盖评价工作地域范围时,应结合实地调查,补全现状建设用地,形成最终的评价工作地域范围。

三是当参评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成果中具备现势性较好的用地现状图时,也可直接将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现状图信息与初步形成的基础底图进行叠加配准,进行综合分析划定。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现状图信息不覆盖的区域,可比对遥感影像图,结合实地调查,补全现状建设用地,形成最终的评价工作地域范围。

4.3 工作底图制作与功能区划分

4.3.1 工作底图制作

4.3.1.1 工作底图必备的基础信息数据

制作评价工作底图时,需确保以下基础信息数据的完整性: (1)基础地理信息:主要包括行政界线(至少表达至街道级行政界线)、政府驻地、地名注记、城市道路交通、河流水系、高程特征点、其他重要地物等。县级市可增加社区(居委会)级范围边界。

(2)土地利用信息:至少包括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或《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要求的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用地(高校用地)、教育用地(中小学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广场用地、公园绿地等,其他用途分类依据资料来源作适当整理确定,以满足本次评价工作要求。必备地类识别基本依据、归并方法详见表4.1。

(3)建筑物信息:主要包括建筑基底、建筑层数(或建筑面积)等信息,可从地籍数据库中的建筑层信息中提取。涉及地籍信息数据不完整的,应根据地形图数据或通过实地调查等予以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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