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九)截留基建收入

指有关单位违反规定,截留应上缴财政或主管部门的基本建设收入。

审计定性依据: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退还。

(2)《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有关条款的规定。

(十)概算外投资

指建设单位在项目已批准预算投资之外,利用本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的投资。

审计定性依据:

项目工程概算。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

(十一)账外资产

指账外的资产和物资。

审计定性依据:

(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冲转有关会计账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会计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七、行政事业审计

(一)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指被审计单位未按国家规定缴纳列入预算管理的各种收入的金额。

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

(2)《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财预字[1996]435号)、《浙江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1997]财预57号)规定:基层收款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应缴国库的基金收入应严格管理,并应在国家银行开立待缴款专户,将每日收取的收入全部送存专户。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应缴专户的资金转为储蓄存款或混入本单位的经费存款账户。专户的资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缴,不得坐支、截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章第四十五条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解释,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未缴国库的,属擅自动用国库库款行为),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责令缴纳。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挤占挪用

指违反国家规定,挤占挪用的专项资金,专项拨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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