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对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有解释)。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七)挪用预算资金

指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有专门用途的预算资金挪作它用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八)违规办理预算拨款

指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违反预算法规定,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拨款或超越预算级次拨款。

审计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三)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或由人大实施监督;或仅在审计意见书中建议予以改正。

(九)预算外收入未缴专户

指被审计单位未按国家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的金额。

审计定性依据:

(1)《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2)《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批准可以直接收取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划转、缴入财政专户。

(3)《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财政专户”有关条款规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预算外资金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坐收坐支,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十)账外资产

指账外的资产和物资,包括“小金库”。

审计定性依据: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1月19日财政部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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