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没有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不准操作。 (4) 不准使用不安全设备。 (5) 技术考核不合格不准独立操作。 (6) 临时用工不准私招乱雇。 (7) 不准酒后作业。
(8) 计划作用工未经培训发证不准上杆作业。 (9) 不准擅自更改工程设计。 (10) 杆上杆下不准抛掷工具和材料。
1.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也是保护作业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3.1 安全帽
安全帽是指对人头部受坠落物及其他特定因素引起的伤害起防护作用的帽。由帽壳、帽衬、下颏带、附件等组成。
1、从事线路施工人员、线路抢修人员、设备室外安装人员、维护登高作业人员等,在作业期间必须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安全帽。
2、佩戴安全帽时,必须戴正安全帽。应注意头顶最高点与帽壳内表面之间的轴向距离(垂直间距)应≤50mm。按头围的大小调节锁紧卡,并系紧下颏带。
3、班组应经常检查安全帽是否完好。当发现帽衬内顶带、护带、托带、栓绳、下颚带、插件损坏等异常情形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及时修复。不允许采取更换内衬的方法,超期限使用安全帽。
4、安全帽不应贮存在酸、碱、高温、日晒、潮湿等处所,更不可和工具、硬物堆放在一起。有条件的,安全帽可编号,实行定人、定帽。施工现场禁止存放已破损的、或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安全帽。
1.3.2 安全带
安全带是防止高处作业人员发生坠落或发生坠落后将作业人员安全悬挂的个体防护装备。 1、凡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时,必须使用符合GB6095《安全带》规定的安全带。施工中应根据专业及作业场所情况,选用不同的安全带:线路电杆上作业可选用“围杆作业安全带”;在吊板上作业应选用“悬挂单腰式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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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带在每次使用前必须全面检查,当发现织带、围杆绳磨损、折痕、破损,弹簧扣、卡子、环、钩不灵活或不能扣牢,金属配件腐蚀、变形等异常情形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3、坠落距离同安全带挂点与佩戴者的相对位置密切相关。发生高处坠落时,高挂对人体的人体威胁最小,低挂对人体的人体威胁最大。因此,使用安全带时,挂点与佩戴者相对位置应做到高挂低用。安全带必须挂在坚固钝边的结构物上,应能承受坠落的冲击力。要注意防止安全带摆动与碰撞,不准将绳打结使用。
4、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换新绳时要注意加绳套。禁止使用一般绳索、皮线等代替安全绳。安全带应防止日晒、雨淋和霉变,应储藏在干燥和通风的仓库内,不准接触120度以上的高温、明火、强酸和尖锐的坚硬物体。
5、使用频繁的绳,应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绳。
1.3.3 电绝缘鞋
电绝缘鞋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对防止施工过程中的直接接触电击伤害,有重要预防和保护作用。
1、施工及维护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按规定穿着符合GB12011《足部防护电绝缘鞋》的规定的电绝缘鞋。线路专业的施工人员、抢修、维护人员,设备专业的涉电操作人员、登高作业人员等,必须穿着能够耐不低于5KV电压的高腰电绝缘皮鞋或高腰电绝缘布面胶鞋,鞋底必须具备防滑功能。
2、严禁穿凉鞋、皮鞋、旅游鞋、休闲鞋、布鞋等进入施工现场。业主对进入机房有穿鞋套等要求时,应按业主的规定执行。
3、严禁穿着内、外潮湿的电绝缘鞋或在积水的环境中使用。穿着和保管过程中应避免与高温、酸、碱及其它腐蚀性化学物质接触,以免使用和保管不当造成鞋底的变形和断裂。
1.4 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设置安全警示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