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件裁判规则方法

一、两项违法、违规行为可予以处罚、甚至重罚,岂不进一步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怎么让他们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故应当不用或者少用制裁、罚款等手段,尽量以调节的方式,合理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综上,民商事审判领域极为广阔,每个时期都会产生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及时了解并加以研究,并适时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使得全国的民商事审判工作在规范一致的途径上发展、进步。任何一件新生事物都需要通过实践的检验。我们在这里也不过是抛砖引玉,提出研究规范民商事审判标准的思路,以供大家思考。一旦将来我们把每一类案件的审判规范制定出来,也要及时、充分地征求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们的意见,同时还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上发布全国遵照执行。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民商事审判一步一个台阶地前进。如果零打碎敲地开展规范活动,只能是过一段时期清理一批;离开一批法官,再重新制订一次审判工作规范,法官们又要从零做起。这样就等于我们的工作白做了,没有产生应有的积极、推动作用。我想这是我们今后一个时期内规范审判模式、标准所必须要重点注意的。既要考虑到严格依法办事,同时也要考虑到市场环境的创新,要鼓励在审判规范实践基础上的创新,保持我们的审判规范与标准不断随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但我们也要保持清醒和理智,任何一项新生事物,均不可立即上升为规范,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为广泛认可后,方可上升为理性的、成熟的规范。还应提出一点的是,我们的思考难以做到全面、完备,有待于实践检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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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理论上的补充、完善,也有待于集思广益,不断得到充实、发展、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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