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教案

第一章 民法概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学习民法的概念,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民法的特征、体系、民法的渊源,理解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目的是能够初步判断哪些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处理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以及民事行为是否合法。 教学课时安排:6 教学方法:

教师讲解理论部分,课堂采用以案说法、师生共同讨论的形式帮助学生理解。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是判断哪些案件属于民事案件的理论)

一、民法的概念

(一)关于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之分(是判断哪些法律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依据)

1、概念 (1)形式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这样的字词来命名的法律。如《法

国民法典》等。(从法律文件的标题上来判断是否为民事法律)

(2)实质民法则是泛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包括以民法来命名的,也包括不以民法来命名的相关法律。(从内容上来判断)

2、特点

(1)在人类法律发展史上,是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古代的法律是诸法合体的,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产生后才有了形式民法。

(2)在现代国家,一个国家也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但是不能没有实质民法。 (二)关于民法学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是以实质民法为研究对象。

实际训练:

列举几个不同的法律文件,提问学生来回答是否为民事法律以及理由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判断某一案件是否为民事案件的依据)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被分为民事财产关系和民事人身关系。

(一) 平等主体(首先,看案件当事人是谁和谁;再看,两者之间是否为平等关系)

平等是指主体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没有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二)内容是民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看发生的事情是什么) 民事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的含义

是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财产”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事物。包括物质资料和非物质事物(如智力成果和经济权利) 2、财产关系的特征 (1) 以财产为客体 (2) 以经济利益为内容

(3) 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的主体相分离。可以转让、继承、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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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关系的分类

(1)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发生于生产和消费领域。根据其客体不同,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物质占有关系与智慧财产专有关系。

(2)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有商品交换关系、财产继承关系、抚养关系。 民事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概念: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人与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的特征

(1) 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

(2) 不体现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体现主体的人身利益。具有非财产性,是人生存、发

展的精神条件。

(3) 具有专属性,不能分离、不能转让或继承,也不能抛弃。 3、人身关系的分类

(1) 人格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而形成的以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社

会关系。人格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自然人人格是两者的结合,而法人人格只具有社会因素。所有主体的人格一律平等。

(2) 身份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社会身份而形成的以主体的身份利益为内

容的社会关系。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

实例分析(训练学生应用分析能力):

第二节 民法的体系和渊源

一、民法的体系(是关于《民法典》的问题,介绍即可) (一)概述

1、民法体系的概念

是指民法内部的组织结构。解决的是民法的基本元素——原则、概念、规则的有

机性问题。

2、民法体系化的简史

罗马皇帝优士丁尼在公元6世纪组织编纂的《法学阶梯》、《学说汇纂》;还有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都是历史上的典型。 3、民法体系化的意义 (1)立法方面

A、有利于实现民法的高覆盖率。 B、有利于民法价值的储存和贯彻 C、有利于避免民法规范的重复和矛盾 D、有利于民法的推陈出新

(2)司法方面

A、方便法官找法

B、既有利于督促法官依法办事,又不妨碍法官在体系范围内的创造性司法活动 (3)法律研习方面

(二)我国民法的体系(了解) 1、民法通则的体系

2、将来要制定的民法典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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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渊源(是看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在哪里的) (一)民法渊源概述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从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国家呈现出由一元制走向二元制的发展趋势。即从只承认制

定法为民法的渊源到还承认习惯和法理也是民法渊源的态势。

在二元制中,制定法为直接渊源,在适用上具有直接性与优先性。习惯和法理为补

充渊源、间接渊源。凡制定法有规定者,法官应直接适用制定法的规定;只有在制定法无规定时,法官才能适用习惯或法理。

在民法渊源问题上,我国无明文规定,但实质上是二元制。

(二)民法的直接渊源:制定法 1、法律类 (1) 宪法

(2) 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

(3) 单行民事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担保法〉、〈合同法〉、〈婚

姻法〉、〈继承法〉

(4) 综合性单行法:〈合伙企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等。

2、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1)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2) 审判解释

(3)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注意:不同位阶法律之间的关系,依据法理来适用相关的法律) 案例:

青海医疗纠纷案

(三)民法的间接渊源:习惯与法理(无法律规定时,用间接渊源) 1、习惯

(1) 含义:是人类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行为规范。 (2) 种类:地方习惯、民族习惯、行业习惯、国际惯例 (2)适用条件:

A、 (客观上)须确有该习惯之存在。谁主张谁举证。 B、 (主观上)该习惯得到社会一般人之确信和遵守。 C、 (价值标准)须不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 D、 制定法须对该习惯无明文规定。

(3)注意区分:全国习惯、地方习惯、行业习惯、民族习惯 2、法理:有学者的学说和法官的判例。 案例:

上海新房装修死人案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的性质(理解即可)

(一)民法为私法……民事活动贯穿“意思自治原则”

1、民事权利的行使由权利人自主确定,他人不得干涉; 2、与他人发生的民事关系,由双方协商确定; 3、民事责任的承担,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即私了。 (二)民法为权利法

3

1、民法的规定多以任意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为主。 2、民法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权利。 (三)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1、平等主体是商品交换的前提

2、商品交换关系是民法的主要内容

二、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从划分部门法的标准理解)(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划分不同案件的不同性质)

(一)与民事诉讼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 (二)与行政法

不同在于:调整的主体地位不同;社会关系性质不同;方法不同。 (三)与商法

不同在于:调整的主体不同、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方法也有一些差别。 (四)与劳动法

不同在于:调整对象的地位不同,方法上 案例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可以大致判断一个民事关系是否合法)

(考试形式:简答题)

一、平等原则

1、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2、基本含义

A、任何主体在进入民事领域,其法律人格都是独立的,彼此互不隶属和依存。

B、任何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法设立、变

更和终止他们之间的民事关系,而不得强制。

C、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案例:

2002年3月,枣庄市山亭区房产物业管理处未与居民协商,就以水费亏本为由,擅自将执行几年的“抄表到户、计量向用户收费”改为只抄单元总表,并强制要求居民轮流收费,否则就停止供水。居民对这种擅自更改供水收费方式感到极为不满,曾多次要求物业管理处纠正其强制住户按楼道为其收取水费的做法,而物业管理处却对此臵之不理。去年8月,收取水费的过程中,物业管理处以居民所居住的楼道没有交齐水费为由,锁死了供水闸门,停止供水。2002年8月份,当地居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物业管理处及其上级山亭区房建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恢复供水,并在以后的管理中实行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问题:

原告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本案适用民法的哪个基本原则? 分析

对于本案进行分析,首先必须明确涉案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纠纷。从现实情况来看,被告物业管理处及其上级山亭区房建开发公司作为物业管理的代管者和供用水合同的供水方,实际上担负了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责,其也是当地供水的唯一垄断者,具有公用事业管理者的身份,但是这种管理者职能的存在,并不影响其作为与居民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的存在,因此,双方的法律关系应该属于我国民法的调整范围。如果用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来考察本案,发现本案事实中,有太多有违平等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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