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景豪庭567#楼总包施工合同(最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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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经岑溪市建设行政主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本工程或39、不可抗力

(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为: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

自然灾害。

1三级及以上的地震。 ○

2六级及以上的大风。 ○

3日降雨量达10~25mm及以上。 ○

4超过连续8小时停水、停电。 ○

5洪水、内涝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的以监理签证为准。 ○

6发生传染病等影响导致不能正常施工。 ○

(2)不可抗力发生后处理:按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按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39.3条款执行。 40、保险

(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 ○

2承包人投保内容:○1. 承包人必须为本项目施工全体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所有施工机械设备

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直接向岑溪市人民法院起诉。

分部分项工程均不允许分包。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39.2条款执行。

甲方确认本页无误(盖章) 17 乙方确认本页无误(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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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2. 为施工场地相邻,

(2)保险事故发生时:按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1、担保(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缴交履约保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按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按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44、合同解除

(1)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支付工程款并要乙方赔45、合同生效与终止

(2)合同终止:双方依据合同条款各自履行完成本方的权利和义务(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46、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本合同正本2份具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147、补充条款:

(1)对定额综合人工单价按33元/工日调整,此外本合同价格不随(2)本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除双方约定外)、机械不随工程造(3)《费用定额》中的指令性费用的项目费用(除材料价差外)和

施工时可能造成损坏的建筑物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并支付保险费。

二部分通用条款第40.5条款执行。

证金为60万元(注:当完成首层框架后1个星期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部分通用条款第42条款执行。

分通用条款第43条款执行。

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1)合同生效:双方在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且具法律效力。

后自动失效。

协助、保密等义务。

份。(注:报建用合同另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而调整。

价管理部门公布的调整系数变化而调整。

甲方确认本页无误(盖章) 18 乙方确认本页无误(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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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费用的项目费用(除双方约定外)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不予计取。

(4)根据当地建设部门要求甲乙各自负责缴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6)若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承包人给发包人赔偿5000元/天,若总工期延误工期达一个月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对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按80%结算支付,在退场后6个月内支付清。如发包人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或其它原因造成承包方停工的,则工期相应顺延。

(7)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图表同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8)工程由发包方另行分包的项目,承包人应予以充分配合,如承包方不积极配合,由此导致工期延误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从承包方的价款中直接扣除。

附件:

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甲方确认本页无误(盖章) 19 乙方确认本页无误(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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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伍年;

(3)装修工程为贰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安装工程为贰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壹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未明确的,按国家及广西颁发

(8)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其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

《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之规定的保修期执行。

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甲方确认本页无误(盖章) 20 乙方确认本页无误(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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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

(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1)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 (2)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方式:从竣工结算确认的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15天内支付。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

总造价扣除。

甲方确认本页无误(盖章) 21 乙方确认本页无误(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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