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拆除重建解析

已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和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的单位,可备齐申报材料向区城改办申请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区城改办审核后,向市规划国土委进行申报。

二、土地及房屋确权、登记

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改造项目,在编制更新单元规划之前,需完成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的确权、登记手续,详细的确权、登记手续还未明确。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组织编制及申报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1.由区城改办组织原计划申报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区城改办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

2.草案编制完成后,区城改办组织街道办、社区及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咨询。

3.区城改办组织规划编制单位依据协调会意见,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

1.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城改办组织向市规划国土管理局申报。

2.更新单元规划不涉及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由管理局更新科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过审议后,区城改办组织公

示(公示期为15个自然日),并对公示意见汇总、整理,提出处理意见。管理局完成公示意见处理后,核发批复,并向市城市更新办备案。

3.更新单元规划涉及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由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城市更新办。市城市更新办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审定的规划草案,报请市规划国土委技术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规划组织编制主体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自然日),并对公示意见汇总、整理,提出处理意见。市规划国土委在公示结束并完成公示意见处理后,将审定的规划草案和公示处理意见报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规划国土委向申报单位核发规划批复。

四、改造实施主体确认

区城改办负责确认改造实施主体资格,包括单一权利主体项目和多个权利主体项目。

(一)确认条件:

1.项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准;

2.多个权利主体项目的申请确认范围内收购补偿安置协议已全部签订;

3.房屋和其它地上附着物已清拆完毕(申请前暂不能清拆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材料:

1.改造实施主体确认申请书;

2.申请确认范围内土地、房屋和其它地上附着物测绘报告; 3.申请确认范围界址点测绘放桩报告;

4.申请确认范围内收购补偿安置完成证明材料: (1)收购补偿安置完成情况汇总表; (2)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

(3)收购补偿安置协议(含被收购人身份证、联系方式等); (4)付款凭证;

(5)自有物业的,权属证明文件;

(6)未征转用地的,原村股份公司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7)涉及城中村、旧屋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大会表决文件。

5.申请确认主体身份文件; (1)营业执照; (2)组织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人委托书;

(5)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明; 6.其它相关文件。 (三)工作程序:

1.区城改办收到申请并核查相关资料文件齐全后,在10个工作日(单一权利主体项目5个工作日)内把申请确认范围内

物业权属、收购补偿安置情况等在改造项目现场、有关媒体和区城改办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15个自然日。

2.公示期内无任何第三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城改办在10个工作日(单一权利主体项目5个工作日)内与改造实施主体签订改造监管协议,并核发《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确认结果在区城改办网站予以公告。

监管协议应包含公共设施用地移交、回迁安置责任等监管事项、措施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不涉及公共设施用地移交且无回迁安置房的,不签订监管协议直接核发《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

(四)其它:

1.改造实施主体凭《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向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申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2.规划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时,应按照《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的要求,将监管协议回迁安置等重要事项和监管措施在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其它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及行政服务事项 (一)申请办理房地产证注销

改造主体凭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有效拆迁安置协议及有关资料向市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证注销。

(二)建设用地报备

改造实施主体持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改造实施主体确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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