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轨道石门

段必须盘卷收好。

4. 放炮母线必须杜绝明接头,接头处必须用接线盒进行连接,且由放炮员通知电工用接

线盒接好后方可放炮。严禁用雷管脚线代替放炮母线。

5. 放炮母线与雷管脚线连接必须错开150mm以上,并用绝缘胶布包好,雷管脚线与脚线

接头处必须悬空并用绝缘胶布包好,严禁落地或抵靠煤(岩)壁。

6. 放炮前,工具、雷管、炸药都必须收捡到安全地点,并将固定设备掩盖好后方可放炮。 7. 放炮前,瓦检员必须检查放炮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或超

过0.8%时,严禁放炮。

8. 放炮前,必须将迎头的瓦斯探头移到距迎头30m远的安全地点的巷道正中顶板吊挂

好,同时在探头前方用铁板挡严以防放炮崩坏,放完炮后再将瓦斯探头移到迎头规程规定位置,严禁将探头吊挂在其它地点或放在巷道底板上。 9. 放炮前、后,移设瓦斯探头工作由当班瓦检员负责。

10. 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须由当班队长指定人员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设岗示意

图设好岗哨后方可放炮。设岗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必须设置警戒牌并且必须拉绳挂牌。

11. 放炮前后,迎头30m范围内必须进行洒水降尘。

12. 严格按爆破图表进行装药,必须做到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13. 放炮员必须最后一个离开工作面,并在支护完好的地点放炮。

14. 每次放炮后,班队长必须对迎头往外20m范围内的支护进行检查一遍,确认支护完

好,无任何安全隐患后方可作业。

15. 放炮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给他人。

16. 在不放炮时,严禁将放炮母线接头接在放炮器上,严禁将钥匙插在放炮器钥匙孔内,

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放炮器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17. 放炮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开吊挂,分别吊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

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18. 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且持有有效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19. 巷道开口10m范围内每次放炮时,必须检查支护的稳定性。

20. 在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若有渣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达1/3以上时,严禁放

炮。

21. 工作面风量不足,严禁放炮。

22. 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等情况,严禁放炮。

23. 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具体作业规程的规定时,严禁放炮。

24. 爆破前,班队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放炮员接到起爆

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

25. 在施工过程中放炮前,各站岗人员将人员撤完岗站好后,必须用电话通知矿调度,

然后矿调度接到各站岗人员的电话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最后由矿调度通知当班安检员,在当班安检员接到矿调度的电话后,才能通知当班队长、放炮员进行放炮。 26. 放炮后,放炮员、瓦检员和班队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顶板、

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通知其他人员进入工作地点作业。检查线路时,跟班队长、安检员陪同放炮员一起进行检查,其他人员必须在放炮警戒点外等候,严禁进入警戒范围。

27. 通电以后拒爆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放炮器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

结成短路,再等一段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毫秒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28. 井下严禁放糊炮、明炮,严禁明电放炮,严禁不撤离安全距离放炮。 29. 放炮母线与雷管脚线搭接处距巷道周边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30. 迎头装药后,不得用任何工具在工作面上进行找掉工作。

31. 雷管箱距放炮员所在位置不得超过20m,且必须在放炮员的监控之中。

32. 在放炮时,所有受本掘进工作面影响的其他巷道及其回风系统的电器设备开关手把

打到停止位置并且处于零位。

33. 在放炮时,该巷道及其受本工作面影响的其他巷作业人员全部撤到防突风门往外

20m的安全地点和距回风岔口20m往外的安全地点。

34. 在每次放炮后,必须待炮烟吹散后,瓦斯浓度在0.8%以下,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

进入施工。

35. 在施工过程中放炮时,撤人范围为:212轨道石门、212运输石门回风联络巷、副斜

井所有人员必须撤到井口往外的规定地点。

36.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放炮设岗示意图进行站岗,且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站岗。 (五)、放炮撤人措施:

1. 212轨道石门、212运输石门回风联络巷在施工过程中放炮时,放炮位置设在211中

车场开口位置处。本工作面和副斜井所有作业人员全部撤到211运输联络巷位置。 2. 212轨道石门、212运输石门回风联络巷在施工过程中放炮时,撤人范围为:①. 212

轨道石门、212运输石门回风联络巷、副斜井巷道内的所有人员全部撤到212运输

联络巷位置。

3. 在每次放炮后,必须待炮烟吹散后,瓦斯浓度在0.8%以下,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

进入施工。

4.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放炮设岗示意图进行站岗,且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站岗。 (六)、放炮器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1. 放炮器的使用:

1) 检查放炮器。爆破母线与放炮器连接前,应先检查氖灯是否发亮,并测定其经过的

时间。若氖灯发亮且经过时间小于12s,说明发爆能力正常。

2) 爆破前按规定发出信号。现场人员撤离到爆破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后,爆破工还

必须发出规定的声、光信号,确认人员以全部撤离,方可解开母线接头,接到放炮器的接线柱上,以免因主电容残余电荷未全部泄放,发生早爆伤人。

3) 爆破。将开关钥匙插入毫秒开关内,按逆时针方向转至充电位置,氖灯亮后,必须

立即按顺时针方向转至爆破位置。若氖灯亮后,不立即转至爆破位置,不但浪费电力,而且由于主电容器端电压继续上升可能引起放炮器内部元件损坏。爆破后,开关要停在爆破位置上,并把开关钥匙拔出,由爆破工自己保管,不得转交别人。然后把母线从放炮器接线柱上取下,并将母线的两个接头扭结在一起,形成短路。 2. 使用放炮器应注意的问题: 1) 放炮器必须由爆破工妥善保管。

2) 放炮器的开关钥匙必须由爆破工自己保管,不得丢失,任何时候严禁转交他人。 3) 在任何时候都不得用接线柱短路打火花的方法检查放炮器有无残余电荷。

4) 在使用放炮器时,如果充电时间超过规定时间,表示电池的电力已不足,应当及时升井

后更换电池。

5) 不得在现场随便拆开放炮器进行修理,更不准敲打撞击,如果放炮器坏了,只准及时带

到井上由专人进行修理。

6) 爆破现场人员在爆破前撤离到爆破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后,爆破工还必须发出规定的

声、光信号确认人员已全部撤离,方可使用放炮器。

(七)、处理拒爆的措施:

1. 处理拒爆时,必须在班队长的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若当班未能处理完,

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2. 处理拒爆时,首先放炮员将放炮器锁入连锁箱,严禁将放炮器带进迎头,然后在班队长、

安检员的监督下进行处理。

3. 处理拒爆时,放炮员首先将放炮器锁入连锁箱内,在将引爆点放炮母线扭结成短路,然后

进入迎头将放炮母线与雷管脚线连接处断开,同时将其扭结成短路后,方可进行检查,放炮员首先检查炮线的连接,确认无误后,从里往外进行放炮母线的检查,若需用摇表进行导通时,必须是在安全距离以外进行,检查完好后,方可进入迎头将放炮母线与雷管脚线接好,然后撤到安全距离以外进行放炮。 4. 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5. 在距拒爆眼(煤体)0.5m或(岩体)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

起爆。

6.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

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炮眼。 7. 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8. 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9. 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10. 处理拒爆时,必须将无关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11. 处理拒爆后,放炮员应检查矸石中是否有未爆的炸药、雷管,若有必须收捡好交回炸

药库。

(八)、处理残爆的措施:

1. 处理残爆时,必须在班队长的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若当班未能处理完,

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2. 处理残爆时,首先放炮员将放炮器锁入连锁箱,严禁将放炮器带进迎头,然后在班队长、

安检员的监督下进行处理。

3.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

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残爆炮眼。 4. 在距残爆眼(煤体)0.5m或(岩体)0.3m以外另打与残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

起爆。

5. 处理残爆时,必须将无关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6. 处理残爆后,放炮员应检查矸石中是否有未爆的炸药、雷管,若有必须收捡好交回炸药

库。

(九)、“一炮三检查”、“四人连锁”及“四人联合签字”放炮措施:

1. “一炮三检查”:必须在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坚持瓦斯检查,掘进工作面及其回

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0.8%时,严禁装药放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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