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三)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违反规定在其他车道内通行的;
(四)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 (五)违反规定超车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 (七)违反规定会车的; (八)违反规定掉头的;
(九)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十)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十一)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十二)运载危险化学品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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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十四)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未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
(十五)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照规定让行的。
第四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
(二)使用耳机、耳塞收听广播,查阅通讯信息的; (三)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四)连续驾驶超过四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五)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六)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待客的; (七)公共汽车违反规定停车上下乘客、违反规定驶入停靠站及在停靠站待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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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
(二)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借道超车的; (四)占用对面车道的; (五)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第四十六条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不按照规定设臵警告标志的; (三)夜间不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四)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尚能移动,不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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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未按照指定路线、时间进行或者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的,对教练员处二百元罚款。 在实习期内驾驶禁止驾驶的机动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的; (二)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四)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五)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行道内停车的;
(六)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七)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八)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或路肩行驶或停车的; (九)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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