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河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报告内容包括:①隐患级别 ②隐患类别 ③风险程度 ④治理前的防范措施 ⑤治理措施 ⑥资金投入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7条 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 (1)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10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2)按严重程度 、解决难易,事故隐患整改分为3级。 A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整改。 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整改。 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班组必须及时整改。 第8条 自检自查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整改项目、资金和整改队伍。

第9条 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整改,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整改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班组立即整改。

第10条 重大事故整改前,必须有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 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第11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第12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第13条 煤矿将事故隐患整改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14条 因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15条 贯彻本制度,煤矿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和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三) 隐患整改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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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为了提高隐患整改质量意识,保证整改质量,提高隐患整改合格率、促进各项隐患整改工作顺利进行,避免事故隐患,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隐患整改前应当做到:

(1)隐患整改前,由工程技术人员制定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没有措施的不许整改。

(2)加强整改过程的检查,确保整改按照事先制定的措施进行,防止偏差。

(3)整改结束,应当由矿组织验收,确认合格,方可移交消号。 第3条 整改前工程技术人员编写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应遵守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符合矿井实际情况。

第4条 检查、验收人员由安全科、技术科熟悉本专业的人员据质量验收标准和规定,检查时应认真、细致、全面检查,准确反映现场情况。

第5条 整改过程中的检查,应由检查人员予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通知单,施工单位应按要求立即整改。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应当及时进行复查。

第6条 隐患整改结束后一周内,由矿组织验收组验收。 第7条 检查、验收应填写检查、验收单,检查、验收人员应在本人检查、验收的项目栏内签字。

第8条 检查、验收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其他有关标准进行。 第9条 由于整改质量不合格需要整改的,整改所需资金由施工作业班组承担。由于检查、验收不认真,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对验收人员给予100-500元经济处罚。

(四) 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第1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整改的隐患,是指经检查发现生产作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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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性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

条3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4条 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治理的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整改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分级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5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职责是;

(1)矿长对事故隐患整改负全面责任;

(2)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

(3)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治理。 (4)安全检查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治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6条 煤矿建立事故隐患分级管理例会制度,保证每天对隐患分级管理一次。分级结果报告煤炭管理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①隐患级别 ②隐患类别 ③风险程度 ④治理前的防范措施 ⑤治理措施 ⑥资金投入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7条 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 (1)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10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2)按严重程度 、解决难易,事故隐患整改分为3级。 A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整改。 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整改。 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班组必须及时整改。 第8条 自检自查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整改项目、资金和整改队伍。

第9条 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整改,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整改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班组立即整改。

第10条 重大事故整改前,必须有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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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 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第11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第12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第13条 煤矿将事故隐患分级管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分级管理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管理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14条 因事故隐患分级管理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 重大隐患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落实煤炭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地方煤矿,是指富源县境内县级煤炭主管部门辖的生产矿井和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新建、改扩建矿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所列的15种重大隐患(具体分解细化内容见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第二章 隐患排查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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