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河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5、 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考核奖惩

1、 实行事故隐患奖励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奖励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发现和排除安全事故隐患。

2、对在安全事故隐患发现和排除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惩罚。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给予奖励; (1)完成日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目标单位的负责人; (2)发现、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4)在发现、整改安全事故隐患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发现、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的个人;

(6)其他煤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4、本制度实行一次性奖励,最少不低于100元。 5、建立举报奖励登记制度。

6、 井(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而不制止或举报的,按违章给予100-500元处罚。

3、月检制度。

一、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是;

(1)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分管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班组长、技术员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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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检查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工作的综合管理。 二、工作内容

以“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面顶板、水患排查治理为工作重点。

1、特员是否在上岗。

2、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3、劳动组织管理情况。

(1)作业人员是否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

(3)是否有严格入井登记检身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4、规程情况

(1)是否严格执行“三大规程”,是否按“三大规程”作业和操作。

(2)各项制度是否贯彻落实是否到位。 6、“一通三防”管理情况

(1)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 (2)所有作业点风量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是否有无风或微风作业等问题。

(3)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4)井下各类作业点是否实行“三监测”制度,报警仪是否挂点作业,各类传感器是否数量足够,安装位臵是否合理,检校是否及时。

(5)是否正常使用水炮泥和炮泥。炮泥是否符合规定。 7、水害防治情况

(1)是否对矿区落实水患防范措施。 8、机电管理情况

(1)是否严格执行机电设备入井验收,出井消号制度,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防爆检查,是否成立防爆领导小组。

(2)“三专两闭锁”是否正常运行。 9、火工品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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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严格执行《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2)是否贯彻落实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管理等制度。

(3)所有爆材是否符合高瓦斯矿井的作业要求。 三、组织纪律

1、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排查结果报告墨红煤炭分局。报告内容包括:①隐患级别 ②隐患类别 ③风险程度 ④治理前的防范措施 ⑤治理措施 ⑥资金情况等内容。

2、 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3、 排查出的隐患,由矿治理,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

4、 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5、 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考核奖惩

1、 实行事故隐患奖励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奖励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发现和排除安全事故隐患。

2、对在安全事故隐患发现和排除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惩罚。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给予奖励; (1)完成日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目标单位的负责人; (2)发现、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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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4)在发现、整改安全事故隐患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发现、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的个人;

(6)其他煤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4、本制度实行一次性奖励,最少不低于100元。 5、建立举报奖励登记制度。

6、 井(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章而不制止或举报的,按违章给予100-500元处罚。

(二) 隐患整改制度。

第1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整改的隐患,是指经检查发现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性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

条3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4条 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治理的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整改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的组织领导。

第5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相关人员的职责是;

(1)矿长对事故隐患整改负全面责任;

(2)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

(3)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治理。 (4)安全检查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治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6条 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整改例会制度,保证每天对隐患整改一次。整改结果报告煤炭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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