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习题答案解读

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代理的内部关系 代理人义务 P94 1.执行的义务

勤勉;谨慎;亲自履行 2.服从的义务

在授权范围内行事 3.诚实忠信的义务 公开客户资料;

不得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

不得受贿或图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的利益; 不得泄露秘密; 向本人申报账目

本人义务(被代理人义务) P95 1、支付报酬或佣金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特别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3、允许代理人检查核对本人账目

甲委托乙代其出售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乙接受委托,将上述房屋出卖给丙。丙与乙商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明知价廉,乙也有意让丙占便宜。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他1000元。乙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了甲。由于甲不知当地售房的价格,又过于相信乙,即复信同意出售,并委托乙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乙将丙所付售房价款汇给甲。丙买得该房后,即申将房屋拆除,准备翻建新房。房屋拆除后,甲从旁得知了丙与乙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房价,双方牟取非法利益的全部事实,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主持正义,制裁丙与乙的违法行为。他表示,房屋既已被拆除就算是卖了,但坚决要丙与一赔偿他的损失。因丙将现金筹建了房屋,拿不出现款,乙较富裕,要求法院判令乙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1、乙代理甲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甲因丙拿不出现款,能否要求乙全部赔偿?

答:甲委托乙代售三间房屋,乙接受委托,他们之间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乙将甲的三间房屋代为出售给丙,这是乙行使代理权。民法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替被代理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因此,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利用代理权进行损害被代理人的活动。乙作为甲的代理人代其出售房屋时,违背代理制度的宗旨,竟与丙串通,故意压低房价,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乙上述代理行为显然是无效民事行为。

从本案情况看,房屋出售后已被丙拆除,不能恢复原状,在此情况下,甲经权衡后同意将乙代为售出的三间房屋仍出卖给丙,但这并不是说乙的代理行为有效,而是甲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房屋直接作出出售的意思表示。至于乙与丙在代理行为中恶意串通给甲造成的损失,甲要求乙和丙赔偿则是合法的,因为他们必须负连责任。这里所说的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就是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在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的代理关系中,

应由代理人与第三人共同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代理人乙与第三人丙双方串通,故意压低房价,给被代理人甲造成损失,甲有权要求丙与乙共同赔偿。他们既然承担的是连带责任,甲以丙拿不出现款为由,只要求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1986年10月8日,原告某市画店请该市美术馆某画张家某为其作画。当时双方商定:被告在年内为原告作六幅国画(二幅仁女、二幅山水、二幅花鸟),纸张、笔墨等由原告提供。被告所作国画规格以原告提供的七尺宣纸为准。每幅国画,原告先行给付被告人民币500元。第二天,原告将预付款3000元及纸张笔墨等送交被告处。但由于被告正专心于超长山水画卷的创作,一直无暇为原告作画。1986年12月4日,被告应某国之邀出访。临行,将印章、纸墨等留给其一学生,要其代为作画六幅,于年内送到原告画店。该学生按老师的吩咐赶作国画六幅,于12月28日将画送到画店。但经该画店鉴定,发现这六幅国画无论从哪一方面,都与被告的作品有很大差距,肯定不是被告所作。该画店经理先后两次去被告处,但均未见到被告(此时被告出访未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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