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与税收》教学大纲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及其确定原则

(一)什么是税收管辖权:是体现国际税收分配的基本范畴。所谓税收管辖权,是一国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表现,是一国政府在行使主权征税时所拥有的管理权力。具体包括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什么税以及征多少税。

(二)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既然是国家主权的一个方面,它只能在国家政治权力涉及范围内行使,而不能超越这个范围,否则就会引起国际争端。

从地域讲——该国的国境 一国政治权力

从人员讲——本国公民

属地主义原则:是指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也称为来源国原则。按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管辖权。

属人主原则:是指以纳税的居民或公民身份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也称为居住国原则。按该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有两种,一是居民管辖权,二是公民管辖权。

属地主义原则——收入来源地为标准 税收管理权

属人主义原则——纳税人身份为标准 二、税收管辖权的种类

(一)地域管辖权

1.概念:是指一国政府只对纳税人来自或被认为来自本国境内的全部所得或存于本国境内的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所有者是否为本国居民或公民。

2.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一个国家地域管辖权的行使范围,严格限于本国境内,首要问题是确定所得来源地是否是本国境内。

所得:分为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其他所得四种类型。 (二)居民(公民)管辖权

1.概念:指一国政府只对属于居民(公民)的全部所得和财产征税,而不考虑所其所得来自境内或境外,以及财产坐落何处。

2.居民(公民)身份的判别标准: (1)住所标准(户籍标准)

(2)居所标准或时间标准:日、美、新西兰、中规定为一年;英、德、新加坡、加、澳为半年。

(3)意愿标准

3.判别法人居民身份标准:

(1)登记注册标准,或称法律标准 (2)总机构标准,或称户籍标准

(3)管理中心标准,或称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4)主要经营活动标准 三、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实施

我国有关税法规定,对跨国纳税人,既行使地域管辖权,也行使居民管辖权。

发达国家:资本输出较多,居民(公民)来自别国收入较多,行使公民管

辖权一般而言有利;

发展中国家:来自发达国家资本技术较多,本国到国外投资较少,行使地

域管辖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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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免除

一、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基于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同时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所发生的交叉重叠征税现象。又称国际双重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国际重复征税主要是由于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或重叠引起的,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重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地域管理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2.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3.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的重叠 国内收入 A 征税

甲国 国外收入 B——来自甲国收入征税

国内收入 B 征税

乙国 国外收入 A——对A来自乙国收入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

(一)国际重复征免除的含义

当不同种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时,承认地域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亦即对同一笔所得,纳税人居住国家承认收入来源地国家有优先征税的权利,并且居住国在行使权力时采取某种方法减轻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二)国际重复免除的方法 1.扣除法:

应缴居住国政府所得税=(居住国所得+非居住国所得-已缴非居住国所得税)× 居住国所得税率

例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内来自甲国所得为100万元,来自乙国所得为50万元,若甲、乙两国公司所得税率分别为40%、35%,则该居民公司的纳税计算如下:

解:该居民公司境内外总所得= 已缴乙国所得税额= 应税所得额= 实缴甲国税款= 2.低税法:

低税法也称减免法,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来自境外的所得单独制定较国内所得为低的税率予以征税。

3.免除法: 又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各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放弃征税权力,给予免税,只对其来自国内的所得征税。

(1)全额免税法

例甲国居民在某纳税年度内来自甲国所得10万元,来自乙国所得7万元,甲国所得税率为30%,乙国为35%,则该跨国纳税人纳税如下:

解:已缴来源国(乙国)税收= 现缴居住国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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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累进免除法:即指居住国虽然对居民的境外所得免税,但在确定对其居民的境内所得征税时要将境内和境外所得合并考虑,选择适用的税率,然后将境内所得按总所得适用税率征税。

例:甲国某自然人居民在某纳税年度内来自甲国所得15万元,来自乙国所得10万元。甲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年所得额10万元以内税率是10%,年所得额10-20万元,税率为20%,年所得额2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0%,则纳税计算如下:

解:该居民境内外总所得= 应缴居民国政府税率=

4.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居民来自境外的所得向来源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它应缴本国政府所得税中予以抵扣。

应纳居住国政府所得税=(居住国所得+非居住国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免额 抵免限额=非居住国所得×居住国税率

三、重点、难点提示和教学手段

(一)国际税收概念、本质、产生发展(重点) (二)税收管辖权概念、原则、种类(重点与难点) (三)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免除(重点与难点)

四、思考与练习

1.试述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涉外税收的关系。 2.何谓税收管辖权,其确定原则是什么?

3.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免除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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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国债和国债市场

一、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同学们搞清楚国债经济效应这一核心问题。具体需要掌握和理解以下问题:(1)了解国债及其产生、发展国债的种类、结构和负担;(3)掌握国债的经济效应、政策功能、国债市场及其功能。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国债原理

一、国债的产生与发展

(一)国债的含义

国债即“国家债务”的简称,它是指以国家作为债务人,以还本付息为条件而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其内含:①国债的债务人是中央政府;②举借国债的主要目的是筹集财政资金,弥补财政赤字;③国债的取得以还本付息为条件;④国债是一个分配范畴。

政府举措的债务称为国债或公债(中央——国债;地方——公债) 中央政府在国内发行的债券或向国外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债务。 (二)国债的产生与发展 1.国债的产生

(1)国家财政的需要:战争、工商业、铁路、港口、航运等发展,财政支出急剧膨胀,税收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于是国债便产生了;

(2)社会闲置资金的存在;

(3)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国债只有在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会产生。

我国1950发行302亿“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4-1958发行3546亿“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79- 完善国债制度,确定规模,强化作用,98年实行积极财政政策。 2.国债的发展

(1)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国债成为原始积累最强有力的杠杆之一;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债是应付意外事故的重要手段; (3)垄断资本致时期,国债成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主要手段; (4)目前国债主要用于弥补财政赤字,调控经济的需要。 二、国债的种类、结构和负担

(一)种类:

1.以国家举债的形式为标准:国家借款和发行债券 2.以筹借和发行的地域分:内债和外债

3.以债券的流动性分:可转让和不可转让国债 4.以发行的凭证分:凭证式和记账式国债 (二)结构

1.应债主体结构

2.国债持有者结构(应债资金来源结构) 3.国债期限结构(短、中、长期) (三)负担和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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