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资料、事实清楚的集体建设用地,应该及时办理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资料、事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维持现状,造册备案,暂不确权登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4.7.6分类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问题
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合法化,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经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可以进行登记发证;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零星宅基地、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以租代征”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
4.7.7 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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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具体要求
(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上述村农民集体。
(2)村内有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由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查清村内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界线、用途和面积的,则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上述村农民集体土地申请者,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中注明几个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乡(镇)农民集体兴办的农、林、牧、渔场使用的集体土地,由上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发给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没有明确全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之前,暂不发给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证。
(4) 所有权现场指界。由县级国土资源局集体负责,组织各乡镇、国土所开展权属调查工作,组织相关村集体及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指界并实地签署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土地所有权边界协议书。
(5) 所有权界线实地测量。由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各主要拐点埋设界桩,实地测量所有权界线。
(6) 所有权权属审核。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审核所有权土地权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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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证明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单位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不符合确权发证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注明欠缺的材料或不符合登记的依据,退回给申请人。
(7)合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原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所有权边界协议书等成果符合现状且无权属争议的可以直接利用。
(8)妥善处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后,原有证书应及时收回注销,原证书丢失的应当公告注销。
(9)土地证书附图应完整规范。集体土地所有证应附土地权属界线图。
4.7.9 使用权调查具体要求
(1)调查的任务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的任务是按照权利人申请,根据权源资料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打下基础,为发放证书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文件和凭证。
(2)现状登记的原则
宅基地确权登记采取现状登记的原则,即对地上有房屋的宅基地才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对空闲的宅基地暂不予以登记。
(3)界线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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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界线范围按居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调查。对少批多用的,多用部分在调查表中注明,该部分暂不确权,待后处理。对批多用少的,按实际使用范围确权。
(4)共用宅基地的确认
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各户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其中:
a.经过协商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协商确定的界线单独确权登记。
b.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但能够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协商确定的分摊面积办理共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c.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也不能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共同共有办理确权登记。
(5)村庄公共设施用地
a.现状通道、道路、排水沟等属公共设施用地,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规划道路、排水沟等公共设施拟占用地,也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
b.村集体办公用房、文化室等公共设施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给村集体。
(6)关于“户”的界定
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
(7)因婚嫁关系的宅基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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