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

1.4.4到2012年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发证率不得低于50%;到2013年底之前,全面完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1.4.5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1.5 调查单元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要实现发证范围内的宗地全覆盖。

1.6 数学基础

1.6.1平面坐标系统

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1.6.2高程系统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1.6.3投影方式

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1.7 精度要求

1.7.1地籍平面控制网的精度

四等网中最弱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 cm;四等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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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界址点精度

各级界址点精度指标如表 1-1

表1-1 界址点精度及适用范围 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点类别 点位误差(cm) 中误差 一 ±5 允许误差 ±10 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cm) 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允许误差(cm) 适用范围 ±10 ±10 街坊外围界址点及街坊内明显的界址点 街坊内部隐蔽的界址点及村庄内部界址点 二 ±7.5 ±15 ±15 ±15 注: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点点位误差系指用解析法勘丈界址点应满足的精度要求;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及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允许误差系指各种方法勘丈界址点应满足的精度要求。

1.7.3地籍原图的精度

相邻界址点间距、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的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3mm;依勘丈数据转绘的上述距离的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3mm;宗地内部与界址边不相邻的地物点,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勘丈,其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5mm;临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4mm。

1.8 地籍测量主要方法

村庄地籍测量宜采用解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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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调查及确权登记程序

制定计划

准 备 工 作 资料收集与分析 编写技术设计书 表格、器材准备 人员培训、宣传动员

界址调查

权 属 调 查 所有权状况调查 使用权状况调查 绘制宗地草图 成果整理及小结

地籍控制测量

地 籍 测 量 地籍要素测量 地籍图绘制 制作宗地图 登记注册与发证 面积量算汇总

建立数据库

检查验收与质量评定 2 土地分类

2.1 分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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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2 分类体系

城镇土地分类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采用二级分类,其中一级类12个,二7级类57个;同时《地籍调查规程》分类及《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分类也要求同时调查。

3 准备工作

3.1 制定调查计划

凡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市(县),应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制定周密计划。计划应将调查的任务、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技术要求、人员组织等全面统筹安排。

3.2 资料收集与分析

3.2.1开展确权登记调查前应收集以下资料,并进行分析、整理、归类。

(l)以二次调查成果为基础,广泛收集一切可以作为确定

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依据的文件资料: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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