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的,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承担。
9.3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9.4登记注册
根据土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的经办人栏、审核人栏签字。
9.5颁发土地证
根据宅基地的性质,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及他项权利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并保留已颁发各类证书的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式样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由国土资源部或其授权的单位统一印刷,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厅有关规定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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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归档管理
(1)将宅基地登记材料按地籍区及地籍编号整理立卷归档; (2)确定专人管理; (3)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10 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10.1数据库建设的内容
村庄地籍数据库主要包括土地权属、土地登记、土地利用、基础地理、影像等信息。
10.2基本要求
系统以GIS平台为基础,满足土地登记需要。同时,系统满足矢量、栅格和与之关联的属性数据的管理,具有数据输入、编辑处理、查询、统计、汇总、制图、输出,以及更新等功能。
10.3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10.3.1主要步骤
(1)数据库方案设计; (2)资料收集整理及处理; (3)地籍图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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