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小圆圈表示,界址线用0.3mm的红线表示;与宗地界址线重合的其它界线,在地籍图上可跳跃注记;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注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内。
(3)地籍号:地籍号由区县编号、街道号、街坊号及宗地号组成。在地籍图上只注记街坊号及宗地号。街坊号注在图幅内有关街坊区域的适中部位,宗地号注在宗地内。在地籍图上宗地号和地类号的注记以分式表示,分子表示宗地号,分母表示地类号。对于跨越图幅的宗地,宗地在不同图幅的各部分都须注记宗地号。如果某街道或街坊或宗地只有一小区域在本图幅内,相应的编号可以注记在本图幅内图廊线外。如果宗地面积太小,在地籍图上可以用标识线移在宗地外空白处注记宗地号,也可以不注记宗地号。
(4)地类:在地籍图上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规定的土地利用类别码注记地类,地籍图上应注记地类的二级分类。对于宗地较小的住宅用地,可以省略不注记,其它各类用地码一律不得省略。道路用地,包括分割街坊的道路和街坊内的道、巷、通道的宗地,都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的规定要求注记其相应的地类代码。
(5)座落:宗地的座落由行政区名、道路名(或地名)及门牌号组成,地籍图上应适当注记行政区名及道路名,宗地门牌号可以选择性注记。
(6)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在地籍图上可选择性注记单位名称和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因单位宗地较小,可以不在地籍图上注记单位名称。在地籍图上不需要注记个人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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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土地等级:对于已完成土地定级估价的城镇,在地籍图上绘出土地分级界线及相应的土地等级注记。 7.1.2数学要素
在地籍图上应表示的数学要素包括:大地坐标系、内外图廓线、坐标格网线及坐标注记、控制点点位及其注记、地籍图比例尺、地籍图分幅索引图、本幅地籍图分幅编号、图名及图幅整饰等内容。 7.1.3地物要素
在地籍图上应表示的地物要素包括:建筑物、道路、水系、地貌、土壤植被、注记等。现分述如下:
(1)建筑物:在地籍图上要绘出固定建筑物的占地状况。非永久性建筑物如棚、简易房可舍去;附属建筑物如不落地的阳台、雨篷及台阶等可舍去,但大单位大面积的台阶、有柱的雨篷应表示;建筑物的细部如墙外砖柱等或较小的装饰性细部可舍去;应在建筑物右上角注上建筑物层次。大型或线型构筑物应在地籍图上表示。
(2)道路:在地籍图上要绘出道路的路牙石线。道路的附属物、里程碑和指路牌等可舍去。桥梁、大的涵洞及隧道要在地籍图上绘出。
(3)水系:河流、湖泊、水塘等水域必须测量并在地籍图上绘出其边界。
(4)地貌:在平坦地区,地籍图上一般不表示地貌。在山区或丘陵地区,为了用图方便起见,宜表示出大面积的斜坡、陡坎、路堤、台阶路等。在地籍图上应注记控制点的高程,散点高程可以选择性的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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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土壤植被:在地籍图上,大面积绿化土地、街心花园、城乡结合部的农田、园地、河滩等,可以用土壤及植被符号表示。道路内小绿地、单位内绿地、零星植被在地籍图上可以不表示。
(6)注记:在地籍图上,除地籍要素注记外,还可以选择性注记一些地名、有特色的地物名称等。
(7)其他:电力线、通讯线、架空管线可以不在地籍图上表示,但高压线的塔位及与土地他项权利有关的管线应在地籍图上表示。
7.2 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编号
7.2.1地籍图比例尺
城镇土地调查地籍图比例尺采用1:500或1:1000。 7.2.2地籍图分幅、编号
基本地籍图图幅规格为40cm×50cm的矩形图幅或50cm×50cm的正方形图幅。
基本地籍图分幅编号按图廓西南角坐标(整10m)数编码,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短线连接,当勘丈区已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时,基本地籍图的分幅与编号方法亦可沿用地形图的分幅与编号。
7.3地籍图精度要求
地籍图基本精度按本细则第1.7.3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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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数字法测图
数字法测绘地籍图的特征在于:由全站仪直接测量界址点和地物点的坐标和高程,并给以地图符号、界址点及地物点之间连接等信息码,通过计算机处理,生成数字地籍图和宗地图。地籍图测图步骤如下:
(1)准备工作 (2)野外数据采集 (3)数据组织 (4)地籍图生成与编辑
7.5 宗地图制作
7.5.1宗地图的主要内容
包括图幅号、地籍号;本宗地号、地类号、门牌号、面积及单位名称;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含与邻宗地共用的界址点)、界址线及界址边长;本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邻宗地界址线(示意);相邻宗地、道路、街巷及其名字;比例尺、指北方向、图廓线、制图单位、制图员、审核员及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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