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下都比一般纳税人重。当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增值税率超过一般纳税人节点时,其增值税税负要超过小规模纳税人。
例:一企业年应税销售额150万元,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适于17%增值税率。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50×17%—150×17%×10%=22.95万元。如果将该企业设两个批发企业,各自独立核算,则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75万元和75万元,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于3%征收率。则应纳税额为:75×3%=2.25万元、75×3%=2.25万元,合计4.5万元,比原来作为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18.45万元。
假如这个企业的资产总额为250万元,则我们可以看出,减轻的税负占资产总额的7.38%(18.45/25.×100%),比例是相当的大的,企业避开了18.45万元的税费,但是其中所需要做的只是设两个批发企业,支出相当少,这就增加了企业的净利润,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量。
这一案例是利用增值税纳税人的类别进行节税筹划的,当然我们也可以延期纳税节税筹划,但是它并不能减少纳税人纳税绝对总额,等于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可以增加本期现金流量,扩大流动资本,用于资本投资。在进行合理避税时,我们还可以用定义自主权、利用固定资产、兼营行为和混合行为等技巧来节税。
2.3.2企业从事的行业与所在地选择
为了优化国家的产业结构,产业布局,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运而生。作为企业如何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顺应政府政策导向,也是合理避税必须考虑的一个内容。
2.3.2.1投资行业和地点的选择
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和地区时,必须了解各行业的税收待遇,各地区的税收政策。首先,我国不同行业之间的所得税税负差别较大,税负较轻的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3%,并且没有减免税期。其次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也有所差别。当前在我国,低税区包括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深圳、厦门、上海浦东、海南的地区。低税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内容是降低税率、减少纳税环节、优化环境。各行业和各地区税收政策差异给企业的合理避税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间。
2.3.2.2转让定价
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是利用投资行业和地点的不同来规避税款的一个很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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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例子。转让定价一般可分为跨国转让定价和国内转让定价。跨国转让定价的典型特征就是:采购和销售在国外进行和高进低出。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出现亏损,利润则被转移到海外低税率的关联公司。在以来料加工作为出口主要模式的沿海城市,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以高价从海外关联公司购买原材料,经过产品加工制造后,在以低价出售给海外关联公司。利润就此流进了低税率的地区。在我国由于行业和地区税赋不同,国内转让定价也有很大偶的生存空间。所谓的国内转让定价是跨国转让定价在一国的缩影。
2.3.3筹资行为的避税筹划
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新设立或进行扩充投资经营的企业都会涉及筹资问题。市场经济下企业可以从不同的渠道取得所需资金,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并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一般说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主要有三个渠道:第一,自我积累;第二,借贷;第三,权益融资。自我积累的资金是企业税后分配的利润,而股票发行应该支付的股利也是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的一种方式,二者都不能抵减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因而达不到避税的目的。借贷的利息支出从税前利润扣减,可以冲减利润而最终避税。当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利润率时,债务资本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越高,对企业权益资本越有利,也越有利于减轻税负,但是这必须在投资收益大于负债利润率的前提下。否则,虽然节税效果很好,但权益资本的利润率却下降了,这显然是得不偿失的。因此企业在选择资本结构是并无定规,必须就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了资金成本、税收和收益后,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来确定。
2.3.4销售过程的避税筹划 2.3.4.1原材料购进筹划
企业从不同的供货商处购进商品,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税负和收益。供货商一般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假设在商品价格和质量相同的情况下,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可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按17%或13%抵扣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通过其从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取3%增值税征收率的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了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显而易见,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商品则得到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大,在售价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较小。但现实中小规模纳税人往往会降低销售价格,与一般纳税人竞争市场份额。因此,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价格和供货商都要考虑。企业应该比较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提供的价格,计算交易应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并比较企业交易后所获得的税后收益后,才能确定能使本企业获得税后利益最大化的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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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商及其价格
2.3.4.2销货收入确认筹划
税收筹划策略的重点在于销售时点的认定。一般而言,内销交易以交货时为识别标准,外销交易以海关放行次日起十日内开立发票为销货点的确认标准。企业为减少当年度收入,可将上述的销货点延缓至次年度,即可达到目的。企业销售货物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销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赊账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跟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待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这样,通过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2.3.4.3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对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税法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由于营业税的税率一般比增值税税率低,如果企业在日常经营行为,这样可以将本应征收的增值税改征营业税,从而减少企业纳税支出。筹划的关键点在于分设公司,使混合销售中的非应税劳务归属于新设立的公司,使之从事的经营业务符合兼营行为。
2.3.5会计处理方法的避税筹划
2.3.5.1利用存货计价方法的合理选择避税
存货的发出,税法允许按实际成本或按计划成本计价。同为实际成本计价又有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和个别计价法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销货成本=起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根据这个公式,通常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反之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计价,才能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税所得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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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2利用折旧方法的选择避税
在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是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资产的计划几乎不具有强制性,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进行避税筹划。因此,经营者的目光就瞄准了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固定资产原值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减少。就折旧年限而言,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的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所得税税率稳定的情况下,由于货币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这样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2.3.6利润分配过程中的避税筹划
企业利润分配应按规定顺序进行分配。企业税前若发生年度亏损,法律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不足弥补的,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企业若出现年度盈余,就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若还有盈余的就分别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积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和股利。
2.3.6.1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以减轻当年的税负主要方法有:第一,兼并账面上有亏损的企业,将盈补亏,可以达到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第二,利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的选择权,以及费用列支范围和标准的选择权,多列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在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五年期限到期前,继续造成企业亏损,从而延长税前利润补亏这一优惠政策的期限。
2.3.6.2不分配在低税区的投资利润来减轻投资者的税负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即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凡被投资企业利润不向投资者分配的,则不必补缴所得税。这样,保留低税率地区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不进行分配并转为投资资本,可以减轻投资者的税收负担。
2.3.6.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是常说的“两免三减半”政策。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这样,至少从两方面提供了税收筹划的可能:第一,利用税法允许的收入计价好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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