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不含)以下的事故(不含相撞事故),时间限定在12小时内。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事故调查的时效性,防止被调查的单位或人员受其他因数干扰,而导致反映的情况失真;二是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该主动接受调查,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对于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落实事故责任追究,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完善事故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为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必须排除一切干扰和阻力,按照《条例》第七条规定,不管是行政机关、铁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还是事故的当事人都不得扰乱和阻碍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作伪证、提供虚假情况,都是扰乱和阻碍事故依法调查处理的行为,不管是单位或个人,凡扰乱和阻碍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四)依据《事规》第三十五条要求: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前,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可指定临时调查组组长,组成临时调查组,勘察现场,掌握人员伤亡、机车车辆脱轨、设备损坏等情况,保存痕迹和物证,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做好调查记录,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报告。
这是因为铁路点多线长,铁路安监部门不可能在每个点设置派出机构,而铁路运输的特点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必须以恢复列车运行秩序为第一要务,如果等事故调查组来进行调查后才开始救援,
可能会大大延误事故调查处理的时间,影响铁路迅速恢复通车。既不符合现行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体制,也可能影响铁路运输畅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后果。因此,在事故调查组到达事故现场前,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可以指定事故现场的单位负责人,担任事故临时调查组组长,组成临时调查组,勘察现场,掌握人员伤亡、机车车辆脱轨、设备损坏等情况,保存痕迹和物证,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做好调查记录,在事故调查组到达事故现场后,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报告调查的情况。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铁路目前体制情况下,临时调查组的组成,一般采取分级指定的原则,根据事故调查权限,国务院可指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指定铁路安监办,铁路安监办可指定事故发生地的基层站段的负责人组成临时调查组,也就是讲,事故临时调查组,也可以分级指定,不存在转受权的问题。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铁路安监办设置的派出机构,本身就是代表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铁路安监办,不存在指定的问题,只有先行到达。因此,向事故调查组报告调查的情况,也同样是分级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基层站段,是事故调查最先出动的单位,必须做好痕迹和物证的保存和调查的原始记录。
依据《事规》第三十六条要求:事故调查组到达后,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汇报事故现场真实情况,并为事故调查提供便利条件。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物证。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这是在事故调查组到达后,对发生事故有关单位汇报事故现场真实情况的要求,特别强调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必须主动汇报事故现场真实情况,而不是谎报事故,所谓谎报事故,是指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比如,谎报事故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降低事故等节和事故发生情节、原因等。谎报事故主观上完全是出于故意,以掩盖事故真实情况,逃避事故责任为目的。谎报事故直接导致事故调查组得到错误的事故信息,也就谈不上及时、有效地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践中,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事故发生单位的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可能会为了减轻或者逃避事故责任,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社会影响及其恶劣,对这两种违法行为也应当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
为事故调查提供便利条件。主要是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要求或主动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所有作业原始资料和设备技术资料,也包括通信、交通设施。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物证。
这主要是从法规上明确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的责任,一是强调随时询问,也就是明确表述了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没有特殊情况,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不得擅自离开事故发生地,做到随叫随到,这里的单位的负责人,在铁路
内部,对运营单位而言至少是基层站段的站段长,对非运营单位至少是有独立资质的基层单位负责人。对非铁路单位,必须是有法人资质的企业或团体负责人。二是强调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物证,这里既包括与事故有关资料和物证的如实提供,也包括在接受询问时对事实的如实描述,这是每一个公民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提供虚假的资料、物证和在接受询问时作伪证,都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这是法律赋予事故调查组的权力。也是每个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五、现场调查和询问
依据《事规》第三十七条要求:事故现场调查和询问,主要包括八个方面:
(一)搜集事故现场物证、痕迹,测量并按专业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标注现场设备、设施、遗留物的名称、尺寸、位置、特征等。
需要搬动伤亡者、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做出标记,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暂时无法移动的,应予守护,并设明显标志。
(二)询问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收取口述、笔述、笔录、证照、档案,并复制、拍照。不能书写书面材料的,由事故调查组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认。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相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