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是私法上的债权
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破产变价,是指管理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
?破产分配的法定顺序:(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有: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
?债务人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第六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概述 ?合同法概述
合同概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一种合意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的自由度较大
合同的分类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合同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l0月1日正式实施 ?平等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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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概述 ?订立合同的程序 ?合同的成立 ?格式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概述
?合同的订立,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通过缔约行为达成协议的全部过程 ?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名称、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订立合同的程序 ?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要件:
?要约是由特定的人发出来的信息 ?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要以适当的方式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件时装,上前询问销售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卖?”乙即问:“你出多少钱?”甲回答说:“400元,你卖不卖?”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卖!” 问:本例中,甲和乙的对话哪些是属于要约?哪些是要约邀请?
石炭酸烟丸公司以广告的方式发出如下文字:“凡按照印刷说明,每天服用三次烟丸剂,两周后如患流行性感冒或任何由于着凉引起疾病的人,即付100英镑酬金。”并附带说明,该公司于联合银行存有1000英镑,以表明我们的诚意。卡利尔女士按照说明的要求服用了该丸剂。她此后患流行性感冒并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给予酬金。 法院将如何判决?
?要约的生效:到达生效
?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回的要约不产生任何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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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
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于5月21日向一日本公司以商业信函方式发出一份要约,欲出售一批货物。该要约中明确表示:该日本公司于5月26日之前作出答复,中国公司在此前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会撤销该要约。预计这封商业信函将在5月24日到达日本公司处。然而,5月23日中国公司就改变了主意,在当天以电传方式通知了日本公司,取消了5月21日发出的要约。 问:中国公司能否取消自己于5月21日发出的那份要约?为什么?
甲于6月6日向乙发出一份要约,愿以100万英镑将自己的农场出售给乙。6月8日,乙表示愿以95万英镑购买该农场,甲于6月27日表示拒绝。6月29日,乙又书面通知甲说,其愿意接受原来的报价即100万英镑,但被甲拒绝。乙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履行双方达成的合同。
问:乙的主张是否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的回复
?承诺是对要约内容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承诺应以适当的方式作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生效的时间,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撤回,视为承诺未发出
?逾期承诺:
?逾期承诺的效力---通常情况下不被视为有效承诺,而是一项新要约。
过期发出而迟到的承诺,原则上不发生法律效力,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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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期发出而迟到的承诺,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该承诺
北京的甲于3月1日发一要约信函给纽约的乙,载明乙务必在3月10日前承诺,要约3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11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邮出,3月12日到达乙处。甲未置可否。 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假设甲收到承诺后,当日回电称接受该承诺,此时,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上例中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并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依特快专递惯例,3月9日即到。但是,3月15日,甲才收到该邮件。经查,由于特快专递公司一职员疏忽,忘投此信,故耽误了几天,甲收到后未予任何回复。
问:乙之间的合同能否成立?假设甲收到特快专递后,立即通过电话告诉乙,不接受该承诺,此时甲乙之间的合同能否成立?
2001年3月4日,中国A企业向日本B公司发出要约,销售大豆,要约中写明了货物的数量及价格,同时说明用麻袋包装。要求日方在15日内做出答复。3月11日,日方来电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采用新麻袋包装。A企业收到电报后,遂积极备货。4月份,A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时,恰逢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大豆价格下跌,日方B公司拒收货物,理由是日方在对A企业的要约做出答复时,要求改用新麻袋包装,已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因而不是有效的承诺,双方未成立合同,当然也不用履行 合同。 问:日本B公司的承诺是否生效?中国A企业与日本B公司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为什么?
?对要约的变更:
?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新要约,也被称为反要约
?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
洛杉矶的甲发盘给东京的乙,称:“供应PC机100台,奔4,每台CIF上海500美元,合同成立后50天内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复电。”乙立即复电:“接受你方发盘,完全同意你的价格,完全接受你的支付方式和运输方式,合同成立后立即装船。期盼与贵方的合同。 问: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甲建筑公司于09年1月承包了一小区的建筑工程,急需钢材。为此,向乙钢材有限公司、丙金钢厂和丁钢厂发出通知,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需要标号为111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甲公司在同一天收到了三家的答复,都说自己公司有甲公司需要的钢材,并将价格通知了甲公司。乙钢材有限公司在复函的第二天,就派本公司的车队先行载运了200吨钢材送往甲公司。甲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的复函后,认为丁钢厂的价格更合理,就在当天下午去函称向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备货。丁钢厂随即复函,说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甲公司。
在甲公司收到丁钢厂的复函的第二天,乙公司的钢材运到了甲公司,并要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当即函电丁钢厂,请其仅运送800吨,但丁钢厂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运。甲公司收到丁钢厂的复电后,就对乙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100吨,其余的不收。乙公司不服,认为甲公司应收下全部钢材。
甲公司再次向丁钢厂发函,本公司只收其中的900吨,如因丁钢厂多运送钢材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负责。第三天,丁钢厂的1000吨钢材运到甲公司,甲公司只收取了900吨,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和丁钢厂双双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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