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防治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改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技术要点。
本技术要点,是对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污染场地环境修复项目实施方案、污染场地环境修复项目环境监理方案、污染场地环境修复项目效果评估报告等开展技术审查的工作指引。
相关工作内容还应按国家和地方对建设用地环境管理要求开展。 本技术要点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制及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本技术要点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技术要点起草单位: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第1章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技术要点
对从业单位的要求:从业单位在本市开展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相关从业活动前需到我局登记,且近年无环境保护、质量监督、认证认可等部门不良信息记录。
对监测单位的要求:监测单位应在本地设有获CMA资质的实验室,水质和土壤类能力范围涵盖应包括且不限于重金属(Pb、As、Cd、Cr、Hg、Ni等)、总石油烃(地下水中为石油类)、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挥发性有机物(VOC)、pH值等,其检测能力应达到场地需检测因子的75%以上。[s1]
一、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技术要点
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包括在场地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阶段形成的各类报告。
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应在原有工业企业所在场地完全停产,且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储罐(槽)拆除后进行。
技术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形式要求
1.送审报告应加盖场地责任单位和场地调查单位的公章。
2.应附具从业人员责任页,明确项目负责人,各分项工作承担者,从业单位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明确报告的审核、审定人员,上述人员均需亲笔签字确认。
(二)报告需通过收集或制作的相关图件和图片包括: 1.地理位置图
2.场地各历史时期的地形图 3.平面布置图
4.工艺流程图 5.场地规划图
6.场地雨水、污水管网图 7.采样布点图 8.地下水流向图 9.地下水建井图 10.现场踏勘照片或视频 11.地下水成井照片
12.土壤现场采样照片及岩芯照片 13.地质剖面图
14.分层显示的修复范围图 15.修复范围总图
上述资料中,1-12为场地环境调查必须资料,13有条件的应尽量获取或制作,需要进行修复的场地还需增加14、15。
(三)附件 1.人员访谈记录
2.采样工作量清单(应包括采样点位置、钻孔深度和坐标,各层采样点深度,检测指标,样品数量)
3.建井洗井记录表
4.监测报告(须加盖CMA图章) 5.现场踏勘记录 6.土壤钻孔柱状图 7.质量控制表
8.现场土壤地下水采样记录及样品流转记录 9.实验室资质证明材料
二、场地环境初步调查 (一)污染识别
1.收集、分析原有企业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原有企业场地的用地历史沿革 (2)产品、原辅材料及中间体清单 (3)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产污环节
(4)各种槽罐、管线、沟渠情况及泄漏记录 (5)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6)地下管网布设情况
(7)场地各历史时期的地形图和生产布局图
(8)原址企业环评报告相关内容、批复及竣工效果评估批复等环境管理文件相关内容上述资料中,(1)-(7)为必须资料,(8)有条件的应尽量收集。
2.现场踏勘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的生产车间,储存设施;
(2)发现刺激性气味的区域,污染和腐蚀的痕迹;
(3)排水管或渠、污水池或其它地表水体、废物堆放地、井等; (4)周围敏感点,周边区域污染企业。 3.访谈对象要求
受访者为场地现状或历史的知情人,如:场地过去和现在各阶段的使用者,场地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的人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以及场地所在地或熟悉场地的第三方,如相邻场地的工作人员和附近的居民。人员访谈有效记录表格数量原则上要求至少3份;应包括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以及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
访谈表格设置应包括受访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职位等信息。访谈内容后应附有受访人签名。具体表格参照下表:
4.污染识别分析及结论
在对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列出需要重点关注的特征污染物和监测指标,以及重点区域和关键污染点位。
(二)初步采样调查方案
1.采样方案内容包括:采样目的、采样布点、采样方法、样品保存与流转、样品分析等;质量目标与质量控制程序等。
2.对照监测点位布设
应在场地外部区域设置土壤对照监测点位,尽量选择在一定时间内未经外界扰动的裸露土壤,原则上应采集表层土壤样品,采样深度尽可能与场地表层土壤采样深度相同,如有必要也可采集深层土壤样品。
一般情况下应设置地下水对照监测点,地下水对照监测点应设置在场地地下水流向的上游,应尽量选择在一定时间内未经外界扰动的区域。
3.监测项目及特征污染物的选取:
监测项目应包括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
常规污染物:土壤包括pH、含水率、重金属(As、Cd、Cr、Hg、Pb、Ni)、总石油烃;地下水包括pH、重金属(As、Cd、Hg、Pb、Ni)、六价铬。油罐区、堆煤场和灰渣场应监测多环芳烃。
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结论选取。重点行业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的选取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要求进行。
对于不能确定污染物的项目,可选取少量潜在典型污染指标(重金属、VOCs、SVOCs和总石油烃等)进行筛选分析。
4.土壤监测点位的布设
(1)重点区域,对污染源识别阶段确定的每个潜在关注污染区域至少布置一个点,样点具体位置需接近区域内的关键污染点位。采样密度保证单个监测地块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600m2。对于面积较小的场地,原则上不少于5个监测地块(不包含对照点)。
调查重点区域包括: 1)生产装置区 2)物料储存及装卸区域 3)物料输送管廊区域储罐储槽 4)地下输送管线 5)污染处理设施区域 6)危险物质储存库
7)历史上可能的废渣地下填埋区 8)发生过污染事故所涉及到的区域
9)受污染的地下水污染区域、道路两侧区域等
(2)对于历史上未包含上述重点区域建设内容且未发生过污染事故的生活和办公区域,初步采样调查阶段可采取系统随机布点法和分区布点法,布设少量采样点位,以防止污染识别遗漏。
(3)地下输送管道及沟渠采样位置应为管道或沟渠边2米范围内。 (4)鼓励采用现场快速监测设备筛选相关污染物浓度最高点进行采样。 (5)对于重点污染企业的重点调查区域,可采取初步采样调查和详细采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在重点区域采用系统布点法加密布设采样点,用于确定污染范围的加密布点面积原则上不大于100平方米(10米×10米网格),相关监测数据可作为确定污染范围依据。
5.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
(1)地下水总监测点位数不少于3个(不包含对照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