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收管及接头,将接头结合紧密,保持卸油管自然弯曲;经计量后准备接卸;按规定在卸油位置上风处摆放干粉灭火器。

2.9卸油前,核对罐车与油罐中油品的品名、牌号是否一致,各项准备工作检查无误后,能自流卸油的不泵送卸油。

2.10油罐车驾驶员缓慢开启卸油阀卸油。卸油员集中精力监视、观察卸油管线、相关闸阀、过滤器等设备的运行情况,随时准备处理可能发生的问题。

2.11卸油时严格控制油的流速,在油面淹没进油管口200mm前,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正常卸油时流速控制在4.5m/s以内,以防产生静电。

2.12卸油完毕,油罐车驾驶员应关闭卸油阀;卸油员应先拆卸油管与油罐车连接端头,并将卸油管抬高使管内油料流入油罐内并防止溅出。盖严罐口处的卸油帽,收回静电导线。收存卸油管、油气回收管时不可拋摔,以防接头变形。

2.13卸油完毕罐车静置5min后,卸油员引导油罐车启车、离站,清理卸油现场,将消防器材放回原位。

2.14待罐内油面静止平稳后,通知加油员开机加油。

2.15卸油时若发生油料溅溢时, 应立即停止卸油并立即处理。 2.16卸油时如发生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破坏事故和伤亡事故等重大事故,应立即停止卸油作业,同时应将油罐车驶离加油站。

2.17在卸油过程中,严禁擦洗罐车物品、按喇叭、修车等,对器具要轻拿轻放,夜间照明须使用防爆灯具。

2.18卸油口未使用时应加锁。

加油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基本要求

1.1加油机运转时,电机和泵温度应保持正常,计量器和泵的轴封应无明显泄露,汽油加油流量不应大于60L/min。

1.2加油机机件应保持性能良好,油气分离器及过滤器应保持功能正常,排气管应畅通、无损,泵安全阀应保持压力正常。加油员在使用加油机前,应检查加油机运转是否正常及有无渗漏油品现象,并要保持加油机的整洁。

1.3加油岛上不得放置收录音机,电扇、延长线、冷藏设备等一般电器设备及其他杂物。1.4有加油车辆进站时,加油人员应站在加油岛上以防被撞,作业人员避免穿过两车中间。

1.5客车进站加油时不得载有乘客。 1.6禁止使用绝缘性容器加注汽油、煤油等。 2加油

2.1车辆驶入站时,加油员应主动引导车辆进入加油位置。当进站加油车停稳,发动机熄火后,方可打开油箱盖,加油前加油机计数器回零后,启动加油机开始加油

2.2加油作业应由加油员操作,不得由顾客自行处置。

2.3加油时应避免油料溅出,尤其机车加油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溅出油料溅及高温引擎及排气管。、

2.4加油时若有油料溢出,应立即擦拭,含有油污布料应妥善收存有盖容器中。

2.5加完油后,应立即将加油枪拉出,以防被拖走。

2.6加油前及加油后应保持橡皮管放置于加油机上,防止被车辆压坏。 2.7当加油、结算等程序完成后,应及时引导车辆离开加油岛。 2.8站内有人吸烟或使用移动电话时,应立即停止加油。

2.9摩托车加油后,应用人力将摩托车推离加油岛4.5m后,方可启动。 2.10加油站上空有高强闪电或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油作业,采取防护措施。

油罐计量安全操作规程

1.夜间量测油罐时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 2.停止使用与油罐相连的加油机, 3.卸油后,待稳油15min后方可计量。

4.进行油品采样、计量和测温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得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得大于1m/s。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在加油站区域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前,应经本单位负责人和安全部门审批。

2.动火期间,安全监护人员应到现场监督,现场应挂警示牌。动火人员应按动火审批的具体要求作业,动火完毕,监护人员和动火人员应共同检查和清理现场。

3.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4.临近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动火施工时,应隔离并注意风向,以防止

余火飘入引起火灾。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

5.凡施工时须启、闭管线阀门设备,均应由值班站长员会同处理,施工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6.动用火种时,值班站长及施工现场负责人不得离开现场。 7.将动火设备,诸如油罐、输送管线等的油品等可燃物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气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

8.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 9.油罐、容器动火,应做爆炸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前在外边进行明火试验,工作时容器外应有专人监护。

10.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m)的下水井、水封井、隔油池、地漏、地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闭。

11.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他设备搭火。 12.高处动火(2m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风力较大时,应加强监护,大于5级时禁止动火。

13.动火开始前和动火结束后,均应认真检查现场条件是否变化,不得留有余火。

14、周末、节假日期间不允许进行动火作业。

15、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16、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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