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

大名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 文本

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

按照文物保护的要求,保护好县域内的2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处邯郸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33处大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将上述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为禁止建设区。

管制要求:以保护规划为依据,进行保护与控制,严格审批民居建设和旅游开发项目。禁止工业用地建设,对于现状的工业也应搬迁,其余与历史文化保护不相干的项目一律不准建设。

⑷大型市政通道控制带

邯济铁路、大广高速公路、邯大高速、106国道、215省道、313省道等主要干道红线范围内区域、高压走廊、地下大型市政管线通道保护范围等划为禁止建设区。

管制要求:控制带内用地严格按照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各类相关法规规章进行管制。逐步清退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不符合规定的现状建设用地。

⑸行洪河道

漳河、卫河河道、小引河、马颊河以及防洪堤外坡脚线以内的区域 管制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对行洪河道进行保护,禁止在区内开矿、采石、取土以及其他非农建设,禁止破坏护河堤。

2、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主要指自然条件较好的生态重点保护地或敏感区,包括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河流水库等地表水源的集水范围、地质灾害中易发区、文物地下埋藏区、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区、生态环境林地、搬迁村庄原址、自然保留地等。对其应根据资源环境条件,科学合理地引导开发建设行为,一切建设行为应符合相关行业规范、规定、条例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区域。

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

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废物的建设项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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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放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

⑵河流水库等地表水源的集水范围

漳河、卫河、马颊河等地表水源的集水范围内严格控制各类工业项目建设,减少各类污染源进入水源地及其保护区。

管制要求:结合沿岸各城镇水污染的特点,逐步采取流域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快流域经济布局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流域水污染控制目标的量化管理。

⑶各级文物保护的建设控制地带

县域内的2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处邯郸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33处大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规划为限制建设区。

管制要求:以保护规划为依据,进行控制,限制审批民居建设和旅游开发项目。

⑷主要干线道路两侧生态隔离绿带

主要包括邯济铁路、大广高速公路、邯大高速、106国道、215省道、313省道等重要交通设施两侧的生态隔离绿带。

管制要求:各类交通线应尽量采用整合通道,减少占用耕地,协调廊道与主要城镇的关系。平原地区规划的铁路专线应位于途经城市的高速公路通道或铁路通道内,衔接城镇的铁路客运枢纽与城市道路系统。山地丘陵地区规划的铁路选线应结合地形,选线尽量与高速公路等交通干道相邻近。

⑸蓄滞洪区

漳河与卫河汇流的三角地带属于滞洪区,地势低洼。滞洪区面积为309平方公里。

管制要求: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不适宜的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限制蓄滞洪区内高风险区的经济开发活动,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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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企业向低风险区转移或向外搬迁。加强漳河、卫河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

⑹规划搬迁村庄原址

规划撒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包括危房改造),都不得在原村址进行,应纳入所并入的村庄统一规划。村庄原址按规划拆除旧村后复垦还耕。

⑺生态环境林地

本规划划定的需要控制的各种林地、城区的森林公园、郊野公园、河道两侧的防护林地等区域。

3、适宜建设区

主要包括中心城区和各乡镇的规划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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