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保险人按《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5号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支付医疗费两项合计的限额,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支付限额,其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投保人支付,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支付范围的,由保险人支付。超过基本医保年度支付限额部分,由保险人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办法赔付。
第八条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有关意外伤害保险争议时,按保险协议,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题词:劳动医保配套方案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2月30日印发(共印9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