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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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案例63. 投诉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并超过规定期限

点评:本案中,投诉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并超过规定期限,明确不符合受理投诉的基本条件,故不予受理。

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法规链接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处理办法》 笫十二条(见案例54) 7.6

案例64. 投标人未经质疑的投诉能否受理

点评:质疑和投诉是二个概念,质疑对象是向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而投诉对象则是向当地监管机构,是法律赋予投标人的权利。在质疑有效期内,质疑回复不满足质疑人要求下才可向监管机构投诉。未经质疑的投诉不予受理,这在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7

案例65. 招标代理机构对电子招标投标前的质疑不予受理

点评:在网上收到电子招标文件后,预投标人对电子招标文件中不合理的内容提出质疑,此时招标代理机构往往不予受理,理由是尚未建立供、采关系。这是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因为如果招标文件中出现不合理内容势必给后面的投标和评标带来困难,也有可能造成废标,并给本次采购活动在经济上和时间上带来损失。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对电子招标投标前的质疑应给予受理。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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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案例66.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拒绝向某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点评:除招标需通过资质预审外,所有具备法人资质的供应商都有权购买招标文件。否则可向招标文件发售单位质疑,质疑无效可向监管部门投诉。

法规链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三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7.9

案例67.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对本次评标项目发表“倾向性”言论

点评:招标代理机构大多为民营企业,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争夺项目,常会承诺:满足采购人意向的中标单位、优惠收费等条件。在评标现场,未经征求评委意见直接指定评委会主任,在介绍项目情况时明确告示采购人的意向及中标单位的各项优势。此时评委应该严肃告诫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明确自己身份和职责,立即中止无关发言。并严格按照法律、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独立评审”。

上述情况事后应该向当地监管部门及时举报。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7.10

案例68. 某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计算中以所有投标人

的平均价格为评标基准价格。

点评:此类现象也是较常见的,本次评标计算中以所有投标人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价格是不符合法规规定,本次评标结果应无效,并予重新招标。

此案例在当前评标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应注意《招标文件》制定条款的前提应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

法规链接:《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评审的通知》 二. 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7.11 用

点评:某项目投标人为降低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少报或有意漏报规定包含的项目费用。如自动扶梯桁架的外包装饰板、电梯井道改造等项费用,在中标后的合同签约时再提出。此投标文件应以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判为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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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69 。某项目投标人为降低投标报价,有意漏报招标文件规定的配套项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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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7.12

案例70.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业绩合同核查为虚假合同

点评: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业绩合同核实为虚假合同后,应判原中标人为废标,重新招标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该“中标人”相应处罚。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7.13

案例71. 某招标项目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后,未中标人对其投诉属实怎么办

点评:首先,必须有推反该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确切材料或者严重违纪事实的证据。其次,按采购合同尚未签订、已经签订、采购合同已经履行三种情况针对法规规定办理。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7.14 告

点评:法定检验一般分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检验等。国家对以上检验都有法定标准,而产品委托检验报告一般是检验机构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同送检产品进行比对检验后出具的报告,此检验报告也只能对送检产品负责。但不能替代评审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因此,如质疑属实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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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2. 某项目中标人用法定检验机构的产品委托检验报告替代产品型式试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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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案例73. 某招标项目的评分标准中规定:制造企业生产年限不足5年得1分,

5-10年得3分,10年以上得5分

点评:某些招标文件认为:为保证投标产品的成熟性,可靠性,对制造企业设定一定的生产年限,这是不合理的也是违规的。因为产品的质量是靠企业内部的质量保证体系来控制,而非生产年限的长短来保证的。而且同当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相背驰的。应中止评标并质疑招标人,质疑无效可向监管机构投诉。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7.16 的投标人

点评:招标代理机构单方面通知中标人,没有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投标人的错误做法,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质疑,质疑无效后,再向当地招标监管机构投诉。

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

笫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法规链接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17

案例75. 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本项目采购负责人、评标委员会主任、纪案例74. 招标代理机构单方面通知中标人,没有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

检部门对评标结果再次审核,并変更中标结果

点评:为避免评标结果产生非法律上的错误,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是可以的。复核中如发现明显违背《招标文件》要求的错误,可以通过监督部门向原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复评,甚至重新招标。但随便否定、变更评标结果,那是不充许的,因为评审权法律仅授予评标委员会。

法规链接:《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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