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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将补抽专家或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第六章 第六章. 考察、合同签订类案例
6.1
案例53. 评标结束后,采购人要求增加对中标人实地考察,其后又否定原中标人
并要求更換第二中标人为中标人。
点评:招标代理机构将本次评标结果通知采购人后,采购人要求增加对中标人实地考察,并由中标人全程陪同,成员有项目经办人、纪检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考察后以某些非招标文件中实质性问题,否定中标人并要求更換第二中标人为中标人。
首先,由中标人全程陪同考察违反评标纪律,其次,原招标文件的定标原则中没有考察内容,而且又没有评委会成员参加的考察更不具有合法性。由此,考察小组意见无权変更评标委员会的决定。
后经核查,本次招标文件原本是由第二中标人提供,期间,同采购人已达成某种“契约”,这已构成严重违规事实,提交监管机构严肃查处。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6.2
案例54. 签订合同时增加非招标文件内容、如变动价格或付款条款等要求
点评:本案例中,在签订合同时,增加非招标文件内容是不合法的无效合同,可拒签并提出质疑,质疑无效后向监管机构投诉。
法规链接1:《政府采购法》
笫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时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法规链接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3
案例55. 中标公示期满签订合同时,采购人要求変更产品型号及数量
点评:签订合同是采购活动的重要步骤,采购人往往会要求提高原产品的配置而改变产品型号,也会作出产品数量的变动。按招投标法规和合同法规定,这种要求都是违规的,即便增补费用也是不允许的(会造成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正),否则可以按法规处罚并重新招标。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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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6.4
案例56. 某旧楼增设电梯项目因结构需要增设井道,需补签“补充合同”,但是
“补充合同”的金额超过原中标价的10%
点评:首先,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超越法规权限范围。同时,应该复核原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投标人可能有采取先低价中标后再加价的嫌疑)。若核实成立应该取消其原中标资格,增设的井道部分可以单独重新招标。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法》
笫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6.5
案例57. 某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结束后,听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说:本次报价其
实都已超过预算,因已经流标过多次,只好签合同时由采购人同中标单位协商解决
点评:该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做法严重违反相关法规规定,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反映纠正并重新招标。
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法规链接2:《政府采购法》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6.6
案例58. 采购人不满中标结果拒签合同
点评:某项目评标结果出来并公示期满后,由于多种原因不符合采购人“预定”方案,常会寻找各种借口拒签合同。一般表现形式:
1.提出非招标文件规定的“实地或者项目考察”以寻机找“理由”推反中标结果; 2.签合同前提出超越招标文件内容的苛刻要求; 3.借口拖延时间不按规定时间内签合同;
4.合同签订后不履约,如借故拖延验收、结账。
投标人应耐心、诚恳地向采购人作出解释并求得其理解,规劝其不做违背招标文件中实质性条款的事情,更不要触犯法规规定的事宜。否则,投标人有权维护自已的正当权益,实在无奈时,可向当地监督机构投诉(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法规链接1:《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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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法规链接2:《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七章. 跟踪验收类案例
7.1
案例59. 某政府采购项目的电梯交付使用后出现多次关人事故,遭业主投诉并经
有关部门复核后,发现货物实际配置和《供货合同》有多处不符
点评:首先应明确:电梯竣工验收时,如采购人或业主不提供《供货合同》,检验人员因无法知道该电梯的真实配置,只能按常规标配的电梯《检验报告》验收。
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链上最后一个重要环节,不少采购代理机构在合同签订后,认为该采购项目可宣告结束了。重采购、轻验收,对后期合同履约的跟踪验收忽视不顾而造成严重后果,并引来事后的投诉。
本案例中,采购机构没有按合同履约进行跟踪验收,造成货物实际配置与《供货合同》有多处不符。经有关部门核查后,发现更改电梯部件型号、降低配置、变更合同及售后服务不到位等严重违约行为。除责令供应商恢复原《供货合同》内容外,还应移交监管部门严肃处置。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法》
笫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7.2 专家参加
点评: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后的合同签约中均留存部分款额作质保金,待质保期到期验收合格后退还。但常因项目跨越期限较长,被疏忽验收而付清余款,这是对国家和自身合法权利的丢失。
因该项目中标是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为履行合同中质保期到期验收合格后退还质保金的规定,应该由原评委会的相关专家参与验收才能算真正完全履约,否则有可能引起后期的投诉。
法规链接:《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笫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采购物资进行质量检验或验证,采购物资未经质量检验或验证不能办理正式入库和结算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章. 质疑、投诉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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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0. 某政府采购项目的电梯质保期到期后的验收,是否需要该项目原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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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案例61 采购活动中投诉人的投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包括哪些内容
点评:采购活动中因种种违规操作引发质疑、投诉的案件,一直是招投标工作中敏感、烦恼而又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作为利益受到损害人的投诉人,往往先怕,思想有压力不敢投诉,而最后又错过了投诉规定的时机;或者因为没有经过质疑过程最终被告知不予受理而告终,造成投诉人心理和经济上的损失。投诉的条件和内容相关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4
案例62. 投诉人为非投标人或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的投诉
点评:此案中投诉人为非投标人或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明显不符合受理投诉的基本条件,故该投诉不予受理。
注:有些投标人因惧怕“报复”或影响以后的投标,常不敢以投标人真实单位、真实姓名投诉而被不予受理,丧失了自身合法权利。
法规链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 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 超过投诉时效的;
5.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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