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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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2.4

案例12 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但又把投标人的资格项同时列入

打分条款内

点评:目前评标工作分两部分: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为入围条件,入围后再作商务、技术条款的详评。按法规规定:投标人的资格只是投标人入围的基本条件,而不能在满足基本条件后的评审中再次作为商务、技术条款的评分条件,两个概念不能混淆,更不能重复使用。所以招标文件中不能把投标人资格情况再次列入商务、技术条款的打分表内。

法规链接:《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四、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2.5

案例13. 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本次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但只有技术、商务、

售后服务项总分,评分标准细则委托评委会专家现场讨论制定

点评:招标文件是本次招标主要的法定依据,而评分标准细则是法定依据的具体考核标准。因此,招标文件中必须包括评分标准细则。

再则,委托评委会专家现场讨论、制定评分标准细则,这种自定自评的做法不符合法规要求。故本次评标活动应视为无效,并向监管部门举报。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笫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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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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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案例14. 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设置过高门槛,如注册资金低于某个数值,单项合

同款额少于某个数值不接受其投标。

点评:考虑招标项目的实施和风险等因素,采购时,应根据项目实际价值量来要求供应商有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一般为投标项目总数额的1倍左右。如果项目较为复杂或建设周期较长则总数额可适当增加。其实,可以要求供应商出示类似规模同类产品的业绩更为安全、可靠(业绩除提供销售合同外,还应该提供当地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已明确: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等违规的歧视做法。 上述情况可以向招标机构质疑,质疑无效后,再向当地招标监管机构投诉。

法规链接1:《政府采购法》

笫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规链接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

法规链接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注: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决议: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2.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3.放宽市场经营场所登记条件;4.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5.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降低开办公司成本。 2.7

案例15 某新农村建设居民恢愎楼电梯招标文件中,因对投标人条件要求过高,

价格偏低造成二次流标

点评:目前新农村建设居民恢愎楼和城市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动迁恢复楼等对电梯的需求量很大,但是项目的承包商,往往只考虑住户的实际情况及采购人对电梯品牌、售后服务过高要求。售价偏低和苛刻的附加条款常常造成流标的主要原因。尽管采购货物的技术成熟,但终因供需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也造成期望的供应商不来投标。该项目建议:采用目前政府采购推广的二阶段招标投标法,经过二轮的“交流”成功概率会大大提高。同时告知采购人,此类项目产品的技术是成熟的,品牌关系不大,主要是产品的安装及售后的服务,数量大时还必须在现场设立维保站保驾。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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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2.8

案例16. 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要求为投标报价金额的1%

点评:本次招标文件中虽然投标保证金数目上没有超过“2%”,但是应该为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并非投标报价。而且,如果按投标报价交纳保证金,也会暴露本次投标人的报价秘密,这是严重违规,应立即纠正。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2.9

案例17. 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中,列举推荐采购品目的“参照品牌”、“特定技

术参数”等内容

点评:在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中出现推荐“参照品牌”、“特定技术参数”等内容,明显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意向,是绝对不允许的,更不予参照。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应提出质疑,质疑如无效,可向监管机构投诉。

注:某些电梯等招标文件中也会出现如:“一、二线品牌”、“十大著明品牌”等称谓,但是至今尚无国内外法定部门作过此类认定或者排名。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10

案例18. 招标文件中对加注特殊标识符号末作说明.

点评:招标文件中加注特殊标识,在商务部的相关规章中有具体规定。当然,招标文件中可以对重要的、实质性要求的地方加注特殊标识,并注明不满足加注特殊标识处要求会导致废标的可能,告知后才能生效。

招标文件中没有对加注特殊标识符号加以说明而对其投标文件判为废标处理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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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11

案例19 招标文件中把不满足非强制性标准列为废标条款

点评:某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将某著名品牌企业的企业标准列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并告知如不响应作废标处理。

目前国家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同时又规定:安全、环保等类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也就是必须执行。企业标准为企业响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内控标准,一般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不具备法律保护的权限。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将某著名品牌企业的企业标准列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并告知如不响应作废标处理是无法律依据的,可提出质疑并要求招标文件予以纠正。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相关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12

案例20. 招标文件中业绩单位指哪家

点评:目前招标文件中业绩单位要求不一,有规定指投标人也有规定指制造商。究竟应该为谁?当然应该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但是招标文件如无明确指明,则根据《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应该为供应商的业绩也就是投标人业绩,因为投标人是本次投标的法定供应商。

投标活动中制造商开给投标人的授权期限一般为90天,而合同生效至工程竣工往往会超过授权期,此时会出现法律责任上的真空段,因此较大项目或者周期较长的工程,建议:投标文件中应该明确由最终供货制造商为投标人,而代理商只作项目的配合工作或者也可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

法规链接:《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章 第三章. 资格审查类案例

3.1

案例21. 某招标项目没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点评:该项目没有成立专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预审,也没有由评委会进行资格后审,由此所评出的标应为无效标,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无效,可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

法规链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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