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构的理性构成及其困境

制度建构的理性构成及其困境

文军

2012-7-25 14:39:44 来源:《社会科学》(沪)2010年4期第60~63页

【作者简介】文军,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城市研究中心暨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学系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双聘研究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研究员,上海200241

【内容提要】 现代社会的制度建构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人们的理性设计和价值选择,是由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共同构成的,具有双重的价值取向。也正是由于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之间相互伴生又彼此对立的关系,给制度建构带来了诸多矛盾和困境。对此,必须加以密切关注,以共同维护现代社会的同一性与和谐发展。

【关 键 词】制度建构/工具理性/价值理性

[主持人文军]:制度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规定着社会基本结构的性质,是调适社会系统、维持社会良性运行的一种重要手段。因此,有关制度建构一直是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尤其是近十多年来学术界以及各国政府更是倾注了大量的关注。无论是相对成熟的先发国家还是正在转型中的后发国家,实际上都面临着制度的延续、变革与创新的问题,特别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政治功能的发挥、市场经济的运行、社会秩序的维护,无不依赖于相应的制度环境。可以说,制度建构的任务始终是长期而繁重的,而这势必成为社会学研究的一个核心论题。这一论题发轫于社会学的经典大师马克思、韦伯和涂尔干,且在新制度主义之中得以全面展开。而中国的改革经验为反思制度建构铺陈了一个难以复制的现实基础,深入地反思其后的脉络、路径与困境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鉴于此,我们特别邀请了国内外的几位社会学者,从不同角度来探讨现代社会的制度建构问题。法国社会学者Claude Didry教授从制度研究的重要性出发,勾勒了现代社会的制度框架,希望给正处于法治化建设的中国提供一定的理论启示;文军则从制度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构成出发,分析了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与张力,强调制度建构的价值取向问题;何雪松从“变”与“不变”两个层面分析了制度建构的结构基础,认为脱离了社会结构,就无法理解制度建构的理路;熊跃根则从中国30年改革开放的经验出发,强调理解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之间的关联性仍然是中国未来制度建构的一个关键问题。四位学者对制度建构的学术反思,无疑为处于快速转型

中的中国社会带来了诸多启示。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0)04-0060-04

制度是人类共同生活所需要的约束个体行为的规则,是共同生活质量的保证。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曾对“制度”做过如下界定:制度就是一种规则组合,它被人们用来决定谁有资格进入某一决策领域,决定信息如何提供,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采取什么行动,决定个体行动如何被聚合为集体决策。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制度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并形成了庞大而又复杂的体系。各个领域、各种形式之间的制度互相制约、相互作用,共同规范和引导着人们的各种行为,以维护社会的良性运行和有序发展。

就现代社会制度的产生来说,一直存在着“自然演化”和“人为设计”两种截然不同的论争。“自然演化说”认为现代社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自发形成的过程,它同特定地域中的文化观念、社会习俗和价值准则密切相关,就像哈耶克(F. A. Hayek)所说的一样,制度的生成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

(spontaneous order)”①。这些制度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大多数是属于“本源的制度”,即其不仅在人类社会中出现的最早,而且它们还是其他制度的母体,其他许多制度的结构和功能都是由它们派生出来的。而“人为设计说”则认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人们运用理性能力和知识经验来进行规划和设计的过程,社会制度的建构实际上体现了人们对社会进行理念创设、规则安排和价值选择,就像诺斯(D. North)所说的一样,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②。这些制度,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大多数是属于“派生的制度”,即其是从本源制度中逐步生长、演化和发展出来的制度,是人类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一个产物。

上述两种有关制度起源的不同学说实际上表达了制度生成的两种不同路径,在某种意义上都存在合理性,都可以在经验世界中找到相应的事实来作为例证。但从社会建设的角度来看,任何制度都是嵌入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之中的,是在一定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中发挥社会建设之效应的。而对后发国家而言,实际上制度建构多少都带有一定的“人为设计”取向,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依据一定的经验和传统,以某种理想的价值目标为取向而进行的理性规划和设计。因此,就连“自然演化说”最强有力的支持者哈耶克也不得不承认后发国家可能不具有“自生自发性进步(spontaneous progress)”③。对后发国家而言,有目的的制度建构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是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与意义的。

既然对后发国家而言,有目的的、理性的制度建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那么,我们是否就可以为所欲为地进行制度设计与建构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理性的制度建构不仅要考虑社会环境与效益的问题,还必须考虑到制度构成中的价值问题。因为任何具体的社会制度,都是对特定人群的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调整和规定,规则的创设、习惯的沿袭,都表达了对特定的互动关系的维持,具体来讲,是人们地位、角色及利益关系的一种较为清楚的界定,这种权益关系的地位秩序的安排,体现了社会整体的普遍价值④。每一个具体的社会制度都是通过自身的价值取向来引导社会成员做出符合社会运行总目标的行为选择的。制度建构就是在某个具体的理性价值原则引导下而进行的。

按照韦伯(M. Weber)对“理性”的理解,任何制度实际上都是由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共同构成的,具有双重的价值取向。韦伯认为,人的基本行为方式有两类:理性行为和非理性行为。他在严格区分了价值和事实、目的与手段、实体系统与形式系统之后,又把理性区分成价值理性(实质理性)和工具理性(形式理性)。价值理性是一种主观合理性,是关于不同的价值之间逻辑关系的认识和判断。在社会行动上,价值理性表现为行动者的行动是由纯粹的信仰所决定,与能否成功无关;工具理性是一种客观合理性,是关于不同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在社会行动上,工具理性表现为行动者只考虑手段对达成目的的可能性⑤。作为

一种行为规则,现代社会的制度建构不仅应具有工具理性,而且应具有价值理性。

制度的工具理性解决的是制度由谁制定或谁有权制定、如何制定、如何保证制度的落实、如何对制度加以监督等问题,它确保制度的决策和执行能够遵循严格的程序性价值标准,按照既定的程序和秩序进行。制度的工具理性的实现,依赖于制度实践活动中的一系列原则性的价值要求,以保证制度不被某个群体或者个人所操纵和利用,保证更多的人的利益不被制度的滥用所侵犯。制度的价值理性是指制度在制定时所选择的价值标准、所追求的目的应该合乎公正、正义的原则。制度的价值理性涉及以何种价值观来安排制度,它指导着权力、利益和义务的划分⑥。可以说,价值理性是制度建构的根基,它相对于工具理性来说具有优先性⑦。

哈贝马斯认为,价值要求与制度规范保障了一个社会作为同一性的存在,如果一个社会的价值要求与制度规范本身出现落差,那么,这个社会同一性的存在就岌岌可危⑧。现代西方社会自文艺复兴时期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建立起了一套完备的社会制度体系,自由、民主、公正、法治等价值观已成为西方制度文明的基本组成部分,从而变成了西方社会的基本生活方式。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现代性的后果日益彰显,现代社会的危机也不断出现,作为现代社会保障的制度建构也陷入了难以自拔的各种困境之中。

其实,制度建构中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从一开始就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只是在现代性和现代社会的早期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低下,人类社会变迁的首要任务主要表现为对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极大追求上,工具理性在这一目标的引导下表现得尤为突出,而价值理性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还难以作为一极,成为一种对抗力量。但随着人类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发展”与“解放”生产力跟“困扰”与“封闭”人类自身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而这一矛盾的长期累积势必会成为现代性的反叛力量。正如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C. Mills)在其名著《社会学的想象力》中所指出的,在某些方面,这个社会越是理性化,自由就会越少,更可怕的是这种局势造就出的社会怪物——“快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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