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京办发[2000]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人员。
1.3 本指南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1.3.1本指南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3.1.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1.3.1.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1.3.1.3失职、渎职的行为。
1.3.1.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1.3.2本指南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1.4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1.4.1审计时间范围。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常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任职务的整个任职期间,一般指到任的次月起至离任的当月;任期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时间范围,一般指到任的次月起至决定审计的上月。对于任职期限长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力量和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逐年详查的方法,也可以重点审计任期内最后三年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有关问题和重大事项追溯以往年度的审计方法。
1.4.2审计资产范围。审计资产应占该企业资产总量80%以上。1.5本指南适用于对企业领导人员所实施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 审计准备阶段
2.1审计准备阶段是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下达的审计指令或组织部门的委托,进行审计立项,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项目审计组、搞好审前调查、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向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过程。
2.2 审计立项。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指令或组织部门的委托,做出审计安排。
2.3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和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2.3.1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机关有关业务处(科)编制,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下级审计机关或者审计组执行。重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2.3.2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应当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工作方案。 2.4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2.4.1审计工作目标。 2.4.2审计范围。 2.4.3审计对象。 2.4.4审计内容与重点。 2.4.5审计组织与分工。 2.4.6工作要求。
2.5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下达的审计指令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委托经济责任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2.5.1审计组是代表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基本单位,由两名(含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后成立。审计组长由审计机关业务处(科)负责人从具备审计组长任职资格的审计人员中确定。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2.5.2重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审计机关的局长或主管局长担任组长。
2.6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