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案例四:昆明机场坠机案

十四岁的湖南怀化少年梁攀龙与小伙伴束清离家出走后,于2004年11月10日晚从昆明国际机场北头的围栏钻入机场停机坪北区3[3],第二天凌晨爬入四川航空公司B320-8670号飞机的起落舱内玩耍。飞机升空后,束清掉在机场路道上当场摔死,而梁攀龙则随该架飞机由昆明飞抵重庆后,在昏迷中被重庆机场的工作人员发现并救出。2005年1月13日经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组织专家会诊,梁攀龙右耳耳膜内陷,左耳耳膜穿孔,导致航空性中耳炎和听力受损。梁攀龙的父母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昆明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梁攀龙迄今为止所发生的治疗费等费用共计13714.20元及精神损失2万元,以及今后所有实际发生的后期治疗费用。此前,死亡少年束清获得了机场方面支付的7万元赔偿金。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已于2005年8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梁攀龙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梁攀龙的监护人负担。 作为二审代理人的张起淮律师提出:机场及四川航空有过错。其认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昆明机场“11211”事件处理情况的通报中认定:机场安全工作存在较大漏洞,在机场管理、夜间警卫、民用航空器活动区巡视检查以及飞机监护移交等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机场对此次事件负有直接责任。昆明机场疏于管理:原告在机场附近玩耍时,发现机场护栏有缺口,处于未成年人的好奇钻进了机场;原告在机场内逗留12小时左右,机场管理人员既没有及时发现,也没有制止。飞机起飞后,梁攀龙的玩伴坠机,且被机场工作人员发现。但那架飞机却没有返航。根据民航业相关规定,即便只有一名乘客办理登记手续后未登机,飞机都不能起飞,要查清原因,目的就是为了乘客的安全。而本案中,飞机刚起飞就有人从飞机上掉下来,飞机却没有立即返航,而是继续飞行,这种不顾旅客生命安全的行为属于过错。

2006年6月28日,二审法院昆明中级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四被告单位赔偿原告梁攀龙5万元,并当庭将赔偿金交到了梁的代理律师手中。

思考:

1、梁攀龙与束清进入机场控制区并爬机导致损害的发生,机场是否存在管理上的疏忽?

2、四川航空公司的航班没有发现起落架内的孩子,以及发现有人坠机后仍继续飞行,是否有过错?

3、2005年5月25日7时50分,东航甘肃分公司一架A320飞机从敦煌机场起飞时, 16岁的男孩李德朝从飞机起落架舱内坠落,当场死亡。6月30日,家属与机场方面达成协议。协议主要有5点:1.李德朝在本次事件中属非法侵入航空器和机场安全控制区,由于其已死亡,不再承担责任;2.机场为李德朝家属补偿7万元,加上其他费用共11.36万元;3.李德朝的丧葬费和家属到敦

3[3]

昆明机场当时是国内惟一的军民合用机场,小孩从空军围界进入,有些双方责任划分的争议。

煌的花费由李的家人自己承担;4.家属不再追究东方航空公司的责任;5.双方达成协议后不得悔约,家属若悔约要返还补偿金。

事隔仅半年又再次发生了人员坠机案,思考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参考答案:

此次事件调查组负责人、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副局长乔新山认为,这暴露出了敦煌机场管理混乱和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是一起“严重的空防不安全事件”。 国民航学院空防安全研究所所长林泉告诉记者:“道口护卫、围栏巡逻和飞机监护是停机坪防护的三重关卡” ,“按规定飞机监控,每架飞机周围要有1~2人,24小时不间断监护,飞机30米半径内不准人靠近。如果5月24日夜里飞机周围有人监护,不可能看不见,飞机过夜时不会放下梯子,小孩爬进飞机的起落架舱至少要十几分钟。”林泉将机场和航空公司之间的关系比作停车场和汽车,“航空公司的飞机如果不在自己的基地过夜,每晚要交给机场过夜费,周边巡逻全权由机场方面负责。而航空公司在起飞前对飞机的检查是根据飞机制造商提供的清单来进行的,出事的空客A320型飞机,检查起落架时并不包括起落架舱检查,因此航空公司没有责任。”

建议加强制度管理、落实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甚至是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章民用航空运输管理与合同法律制度

教案(章节)

授课时间 课次 课时 安排 2 4 授课方式 理论课√ 讨论课√ 实践课□ 习题课√ 其他□ (请打√) 教学单元(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六章民用航空运输管理与合同法律制度 目的、要求(分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 基本内容: (1)民用航空运输概述; (2)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运营管理; (3)民用航空运输合同; (4)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5)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责任诉讼规则。 知识要点: 基本要求: (1)了解民用航空运输的含义、特点及主要形式; (2)了解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条件及程序; (3)熟悉我国民营航空运输业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4)熟悉民用航空运输合同概念、分类、特征及主要规定; (5)了解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责任原则; 技能要点: 教学重点及难点: 熟悉我国民营航空运输业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教学步骤: 讲授 教学手段:(如:举例讲解、多媒体讲解、模型讲解、实物讲解、挂图讲解、音像讲解等) 多媒体讲解 作业和思考题: 了解民用航空运输的含义、特点及主要形式。 课后分析与小结: 熟悉我国民营航空运输业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航空运输概述

一、概念

1、民用航空运输是指承运人使用航空器把旅客、行李、货物、邮件实现位移的全部活动。

2、公共航空运输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取酬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

二、国内航空运输与国际航空运输

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国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运转,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民航法学》》第107条) 注意:1、确定出发地点、目的地点和约定的经停地点是以双方订立的合同为准,一般不考虑实际履行中运输过程是否因故发生改变。

2、根据《《民航法学》》第111条、112条和116条的规定,在国际航空运输中,如果承运人不在运输凭证里注明在国外的“约定的经停地点”,承运人将无权援用运输凭证所声明使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3、邮件运输是特殊的航空货物运输,一般情况下优先运输,受《邮政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调整,不受《《民航法学》》相关条文规范。

国际航空运输含义

1、定义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1999蒙特利尔公约》 第1条第2款 2、关键提示

当事人:合同双方当事人,乘客和承运人,或托运人或收货人与承运人 当事国: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即参加蒙特利尔公约的国家和地区。 邮政运输:国际航空运输不包括航空邮政国际运输。我国航空运输定义包括邮件航空运输子项,但责任不按公共航空运输责任处理。

3、航空邮政运输不属于普通航空运输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第二条 国家履行的运输和邮件运输 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机构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履行的运输。

二、在邮件运输中,承运人仅根据适用于承运人和邮政当局之间关系的规则,对有关的邮政当局承担责任。

我国《民航法》

第九十一条 (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规定承运人责任)不适用于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的邮件运输。

4、蒙特利尔公约的定义与华沙公约定义的关系 1929年《华沙公约》,第1章第1条规定: “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使用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二、本公约所称的‘国际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不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个缔约国、甚至非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间的运输,如果没有这种约定的经停地点,不被认为是国际运输。”

国际航空运输构成

1、航空运输目的民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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