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学院在学校核定岗位数和结构比例内,确定岗位聘用结果和推荐情况,报学校核准。
(四) 学院对教学科研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充分调动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个人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人意愿和专长选定相应的岗位类型(教学科研型、教学型、科研型、应用推广型等4个类型)。
第三十八条 培养开发
(一) 制定本单位教职工培养方案,报学校备案。 (二) 组织实施本单位教职工各类培训进修计划。 (三) 组织实施各项人才计划和人才工程。
(四) 制定本单位师资队伍国际化培养方案,积极推动教师国际化发展。 第三十九条 考核
(一) 负责对教职工的日常考勤。
(二) 学院负责本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根据学校下达的整体目标任务和工作总量,结合学科发展需要,明确各类各级人员的年度工作任务。教学科研人员应根据岗位类型不同,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量任务分解时各有侧重,发挥教师专长。处级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三) 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管理七级及以下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聘期考核,报学校备案。
(四) 负责本单位四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聘期考核初评,报学校核准。 第四十条 薪酬管理
(一) 学院根据《安徽农业大学校院两级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学校下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制定本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经学院教代会审议通过,报学校核准。
(二) 学院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四、附则
第四十一条 非试点单位人事人才工作仍按 《安徽农业大学人事人才工作实施方案》(校党字〔2014〕2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33 / 43
附件6
安徽农业大学校院两级本科生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本科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提升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明确校院两级管理职责,强化学生工作两级管理职能,实现学校育人目标,根据《安徽农业大学校院两级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校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学校成立本科生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工部(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武装部)、总务处、团委、后勤集团、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处)。
第三条 学工部(处)、招生就业处、校团委是学校本科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学院是学生工作的主体和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根据学校学生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开展本院学生工作。
二、 学校职责
第四条 负责制定本科生教育管理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和重要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学校有关学生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重要专项工作的整体推进。对学院学生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评。
第五条 负责面向全体本科学生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稳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和“三风”(学风、班风、考风)建设工作。
第六条 负责统筹全校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评奖评优工作,负责校级以上本科生评奖评优的组织和推荐工作;负责国家和各类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推动学校“奖、贷、勤、补、减”等奖助体系建设;指导学院开展学生素质测评、奖助学金评定、助学贷款、贫困生认定和勤工助学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负责制定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申诉程序,负责留校察看及以上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负责学生各类投诉申诉的处理;做好学生的安全管理,处置有关学生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八条 负责编制新生入校、毕业生离校总体方案,负责学生入学和毕业离校等活动的统筹工作。
34 / 43
第九条 负责制定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制定专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统筹党政领导干部兼任辅导员工作,组织专兼职辅导员开展学习、研究与交流,统筹校级及以上的专兼职辅导员评奖评优等工作,组织学生工作队伍加强学生工作理论研究;指导、协调学院做好兼职辅导员的选拔、聘任、培养和考核工作。
第十条 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应急干预体系建设,开展全校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和分析工作;指导学院建立学生心理咨询、辅导机构,开展学生心理咨询、辅导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招生考试工作,组织开展招生宣传、招生咨询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统筹学校就业指导工作,负责学生就业推荐、就业招聘服务和派遣工作,负责校级就业基地建设,为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指导与支持。
第十三条 负责对校级学生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统筹学生干部能力提升和作风建设,并依据学生组织章程选拔、培养、管理、考核学生干部。
第十四条 统筹学生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素质拓展、创新创业和校园文化活动等工作;负责协调和学生有关的公共信息、空间资源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学院创新性地开展学生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十五条 协助财务部门研究制定学院各类学生工作经费标准。
三、 学院职责
第十六条 学院是学生工作的主体,在学校的统一领导和要求下,相对独立、科学合理地开展学院学生工作。根据全校学生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结合学院特点落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等要求,组织开展学院“三风”(学风、班风、考风)建设、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
第十八条 组织和落实本学院学生开学报到、学费催缴、班级管理、学生宿舍文化建设、迎新、毕业生离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结合学院实际制定符合学院专业人才培养特点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生素质测评、评优评先和学生政审及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 切实履行学生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学生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理。
35 / 43
第二十一条 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并依据学校授权,按照程序,负责记过以下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并报校学工部(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负责制定本院学生工作队伍工作制度,组织实施本院专职辅导员培养和考核,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兼职辅导员及党政领导干部兼任辅导员的遴选、培训和考核工作;按照“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理念,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合理安排本院本科培养层次年度招生计划,报学校审定。协助学校做好招生宣传工作。负责做好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完成学校要求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第二十四条 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负责学院设立的奖助学金项目以及学校授权的资助项目评审、资金发放工作,指导本院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和社会公益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 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探索建立学院学生心理咨询、辅导机构,及时掌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 负责院级学生组织的建设和指导,并为其工作提供条件保障;负责本院学生干部选拔、培养、管理、考核及作风建设工作,引导其在“三风”建设中发挥榜样示范作用;指导学生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素质拓展、创新创业等工作,结合学院特点组织开展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院学生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制度,按照学校财务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厉行节约。
四、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工作”专指本科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5年 月1日起试行,由学工部(处)、招生就业处和团委负责解释。
36 /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