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校院两级管理试行办法

(3)负责新建专业、授予学士学位专业、专业调整的自评工作,以及本学院专业建设工作;负责本学院名牌、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的推荐、申报,组织实施。

2.课程建设

(1)负责本学院课程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2)负责本学院校级优秀课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教务处备案。 3.教材建设

(1)负责本院教材建设规划的制定及实施;负责本院教材建设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组织教师编写教材。

(2)根据教材选用原则,科学、合理选用各课教材,并及时报教材科,以便征订。

(3)负责校级优秀教材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教务处备案。 4.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

(1)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制订本院实验室建设和实践基地建设规划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2)负责院级实践基地的立项建设,并报教务处备案。 (3)负责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

六、教学研究与改革

(一)学校职责

1.部署全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立项指南。 2.制定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3.组织国家、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的推荐与管理。 (二)学院职责

1.负责本院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的初审及推荐。

2.负责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管的立项、检查、验收以及经费的管理,并报教务处备案。

3.向学校提出本院各项教学改革建议。

七、教学评奖

(一)学校职责

1.负责校级教学成果奖、各类教学奖的鉴定、评审和奖励工作;负责国家、省级教学奖项的推荐和初审工作。

2.负责校级各类教学奖项证书和奖金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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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院职责

1.大力培育本院教师教学成果,及时总结并落实鉴定工作。 2.负责本院各类教学奖项的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八、教师教学能力培训

(一)学校职责

负责制定学校专任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类进修项目的申报、遴选和派出工作。

(二)学院职责

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各学科、专业教师的教学能力培训进修规划,统筹安排好每年教师教学能力提升进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好。

九、教师教学工作量

(一)学校职责

1.负责制定教师工作量复核上报;

2.负责专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前教师工作量的审核、材料的整理并汇总上报。

(二)学院职责

1.及时组织专任教师完成每学期教师工作量任务填写;

2.专任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按学校要求及时对教师工作量进行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3.负责对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分配(额定任务制定)、完成检查及审核工作。

十、附则

本细则自2015年 月 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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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徽农业大学校院两级学科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科建设管理,增强学科优势特色,统筹学科建设与管理,发挥学科建设的龙头作用,根据《安徽农业大学校院两级管理试行办法》和《安徽农业大学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突出重点,强化特色,培育新兴”的学科建设思路,巩固和培育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及博士学位授权点,促进多学科的交叉融合与协调发展,努力形成多个具有特色和优势的领先学科,主干学科的若干研究方向接近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学科整体水平全面提升。

第三条 学科建设管理包括学科建设的组织运行管理以及重点学科、学科群、学科学位点、学科创新团队和学科公共平台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 学科建设采取“学校-学科群(学院)-学科学位点”的分层管理体制,形成以学科学位点为基本单元,纵向行政畅通、横向学术活跃的学科建设管理的组织构架。

第五条 学科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按照“科学规划、稳定支持、考核评估”的原则,进行立项建设和分类管理。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学科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版)》中规定的学科。

二、学校职责

第七条 负责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制定与执行,宏观调控与顶层设计,编制学科建设年度工作计划。

第八条 负责制定、修订学校层面学科建设与管理文件,制定学院学科建设绩效目标考核指标与体系、学科建设奖励实施办法。

第九条 负责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申报、建设、评估与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指导学院开展工作。

第十条 开展学科带头人、学科学位点负责人遴选,落实并推进学科群、学科创新团队、学科公共平台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实施立项制度、目标与绩效管理,实施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学科间学术活动与交流。建立学科建设项目立项与考核、考评和激励制度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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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立学科建设投入保障机制,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

中投入、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原则,设立学科建设经费专项,具体按照《安徽农业大学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三、学院职责

第十三条 依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学院学科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落实学校学科建设任务,建立促进本单位学科发展的学科建设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负责重点学科、学科创新团队、学科公共平台申报、建设与管理工作。落实学科带头人、学科学位点负责人遴选与考评,推进学科群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要注重学科团队培育,加强业务指导,构建合理的学科队伍梯队。要整合学科资源,统筹协调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加强学科方向凝练,大力培育新的学科增长点。

第十七条 制定学院学科建设制度、目标管理与绩效考评、奖励与激励相关配套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负责学院学科建设工作统筹与考评,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分委会、教授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决策、咨询和指导职能。

第十九条 负责本学院各级各类学科建设数据的采集、信息管理等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学科建设统计数据与审核上报。

第二十条 负责学院内部的各类学科建设活动、学术交流的组织管理,配合学校组织的重大学术活动。

四、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5年 月1日起试行,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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