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现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效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高速公路、长江公路大桥、航电枢纽等国家、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在对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时,除符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受省交通厅委托,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站)具体实施对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交通质监站在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监管体系、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三)组织对受监工程的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

(四)参与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发布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六)开展全省行业内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组织有关施工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第六条 省交通质监站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

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第七条 省交通质监站按以下内容对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二)施工单位对有关安全的各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监理单位的安全检查程序和工作质量。

(四)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重点部位、重点工序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特大型工程必须的特殊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工程相关安全保证资料。

(七)施工单位人员资质、设备使用及文明生产情况。

(八)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的配备和定期演练的情况。

(九)地质灾害和其他自然灾害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期为自接受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申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完毕止。

第九条 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向省交通质监站提出质量监督申请的同时,一并提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申请(见附录一),办理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续,并单独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情况;

(二)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安全责任人基本情况;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三)施工安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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