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治区崇左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崇左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用农用地面积2500公顷,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59.52%,其中占用耕地1600公顷,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38.10%,另外,占用其他用地1700公顷,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40.48%。

至2020年,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面积6100公顷,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76.25%,其中占用耕地4100公顷,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51.25%,另外占用其他用地1900公顷,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23.75%。

第三十四条 推进农村居民点用地综合整治

2005年,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24382.47公顷,2010年为24398.67公顷,比2005年增加了16.2公顷;2020年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23500公顷,比2005年减少了882.47公顷。

第三十五条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加大对全市城镇闲臵低效土地的挖潜利用,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批而未供土地尽快利用。盘活用地220公顷,各县(市)城镇规划范围内现有工业用地的改扩建要注重内涵挖潜,结合工业项目技术改造,整合零星的小规模用地,提高容积率和土地产出效率,节约集约用地,减少新增用地。优化城镇内用地结构和布局,引导存量建设用地合理臵换,“退二进三”,提高城镇用地的综合效益。

第三十六条 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提高用地效率。至2010年和2020年,全市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分别为152平方米/人和133平方米/人。2010年,单位建设用地GDP达到64.36万元/公顷,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达到40.99万元/公顷;2020年,单位建设用地GDP达到142.78万元/公顷,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达到99.94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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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利用分区

第一节 市域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安全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控制区 生态环境安全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控制区指为生态环境保护、国土生态安全、自然与人文景观和遗产保护而划定的重点控制的连绵区域。

本区主要区域范围包括:崇左市境内的广西弄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广西崇左白头叶猴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广西恩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广西下雷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广西西大明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青龙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春秀县级水源林保护区等7个自然保护区。面积为47829.37公顷。

引导措施:

1、在土地用途分区中要将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划为禁止建设区。

2、该区主要以生态用地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用地为主,限制土地开发活动。

3、本区是安排国土生态保护重大工程建设的重点区域。 4、本区域国土空间开发应坚持生态优先、景观优先、保护优化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基本农田集中区

基本农田集中区是指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相对较高而且占本区总面积的50%以上,优质耕地所占比例相对较大,需重点保护和建设的区域。该区域总面积为282276.85公顷。

该区的范围主要包括市本级的新和镇、濑湍镇、驮卢镇、罗白乡等乡镇;扶绥县的中东镇、渠黎镇、渠旧镇、柳桥镇、山圩镇等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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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等县的土湖乡、龙铭镇等乡镇;大新县的桃城镇、全铭镇、昌明乡、雷平镇、宝圩乡等乡镇;龙州县的彬桥乡、上龙乡、下冻镇、逐卜乡、响水镇等乡镇;宁明县的东安乡、板棍乡、北江乡、海渊镇、那堪乡等乡镇;凭祥市的上石镇、夏石镇等乡镇。

引导措施:

1、基本农田集中区内鼓励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可进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的建设。

2、土地整理复垦资金应当优先投入基本农田集中区。

3、基本农田集中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4、在不突破多划的基本农田规模的前提下,列入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时不再补划,简化相应用地报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城镇和工业发展区

城镇和工业发展区是全市城镇化、工业化优先开发的区域。以崇左市中心城区为依托,促进各具特色的县城和工业集中区协调发展,形成合理的城镇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主要指市中心城区、各县(市)城区、部分主要工业集中区,总面积27748.4公顷。具体包括:崇左市中心城区、崇左市城市工业集中区、崇左市重工业区,面积为12165.24公顷;凭祥市中心城区、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友谊关工业园,面积为4275.95公顷;扶绥县中心城区、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扶绥县城南工业集中区,面积为6134.19公顷;大新县中心城区、大新桃城工业集中区,面积为1232.91公顷;宁明县中心城区、宁明县工业集中区,面积为1900公顷;龙州县中心城区、龙州县工业集中区,面积为1804.98公顷;天等县中心城区、天等县工业集中区,面积为6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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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顷。

引导措施:

1、该区域合理控制城区建设用地规模,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空闲地。

2、各类建设用地项目应当坚持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合理确定用地标准和规模,合理拟定建设用地项目投资准入门槛,防止盲目用地。

3、积极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发挥土地资源集聚利用的效应。

4、本区域是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指标调入的重点区域。

第四十条 农业综合发展区

农业综合开发区是进行农、林、牧、果、渔等综合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除了重点发展建设区、基本农田集中区、国土生态功能区和采矿用地区之外的全部用地面积都属于本区范围,面积为1376692.66公顷。

引导措施:

1、区域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及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使用。 2、区内还包括边境口岸和乡镇,要加快口岸建设,并引导乡镇有序建设。

3、提倡和鼓励区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保持和培肥地力,鼓励对中低产田进行改造和对本区域范围内的非农用地适度开垦为耕地。为改善区内农民生活质量,提高农民收入,允许进行农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开发土地,增加耕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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