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治区崇左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崇左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中北区:位于市区北部,与现状城区通过自然山体分隔,占地约491.38公顷,主要布臵对基础设施配套要求较高的工业项目,包括锰业等崇左的传统优势项目用地;

(3)东北区:处于左江的下游,规划内容为造纸、化工、建材等工业,占地约100.22公顷,包括东亚纸厂、渠珠沙场等项目用地;

(4)东南区:作为高新科技园规划用地,占地约85.27公顷,主要布臵污染较小的高新产业,依托教育组团,为崇左的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动力。

第五十二条 中心城区生态环境保护用地布局

沿左江两侧做成生态绿化带,为市民提供更多的休闲场所。以水口湖及石景林景区构成城市南部的生态控制区。依托两山一川地势,在三个片区之间组成生态绿化分隔带。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四周1公里范围内规划城市生态控制带,在此范围内的土地只能用作生态建设和农田使用。

第二节 中心城区用地空间管制

在崇左市中心城区及其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划定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以及禁止建设区等四类空间管制分区,明确各类区域土地主导用途和管制规则,进一步落实土地空间管制,强化土地用途管制。

第五十三条 允许建设区 (一)范围与边界

允许建设区是指崇左市中心城区及其相关功能组团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包括现状建成区、新增建设用地区域。中心城区用地规模边界东至太平镇卜利村美阳屯,西至太平镇卜寨村亚思屯,南至江州镇卜驮村委会,北至东亚纸厂。本区土地面积为7554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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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现状建设用地面积2189公顷,新增建设用地面积3900公顷,不适宜建设用地面积1465公顷。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协调。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

第五十四条 有条件建设区 (一)范围与边界

有条件建设区是在市中心城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本区土地面积为2754公顷,其中适宜建设用地面积1012公顷,不适宜建设用地面积1742公顷。

本区的界线是东至太平镇卜利村新建屯,西至太平镇卜寨村亚思屯,南至江州镇卜驮村委会,北至东亚纸厂。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在城镇工矿(或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已经用完、且所有约束性指标没有被突破的前提下,经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区内土地可安排用于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农村居民点缩并)的新增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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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内新增城镇工矿(或农村居民点)用地受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并与拆并建设用地规模挂钩,实行“先拆后建”。

4、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五十五条 限制建设区 (一)范围与边界

限制建设区是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区内还包括一般耕地、园地区、林地区、牧草地区等。本区土地面积为31626公顷。

本区的边界东至新寨,西至雁楼,南至武东,北至崇左市重工业区。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建设,适当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第五十六条 禁止建设区 (一)范围与边界

主要指位于中心城区东北部的文羊岩风景区、崇左市森林公园的核心区,本区土地面积约为55公顷。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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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加强规划实施的整体控制,强化规划实施的行政责任,运用规划实施的经济手段,完善规划实施的技术保证,建立规划实施的社会机制,确保规划目标实现。

第五十七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整体控制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而下的控制

各县(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服从市级规划,切实落实市级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任务和控制指标,不得突破。各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指导原则、区域发展方向、跨区域基础设施布局等方面必须与市级规划衔接一致。

(二)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

第五十八条 强化规划实施的行政责任 (一)强化规划实施的政府责任

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各类规划和批准、核准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层层落实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把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作为评价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增加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考核内容,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管理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共同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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