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 图文

第四章 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1、商务要求

1.1污水处理服务费投标单价要求: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1.2前期工作及费用。中标人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批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的编制及批复、节能评估编制及评审、安全评估编制及评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厂区岩土工程初步勘察的编制等前期工作并承担费用,采购人积极协助中标人办理上述审批手续。采购人本项目招标前已完成部分前期工作的费用由中标人在正式特许经营协议签署后向采购人支付,同时采购人向中标人提供该部分工作的相关资料和相应财务记账依据。 2、技术要求

2.1投标人按下表进水指标负责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序号 1 2 3 4 5 6 7 参数 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学需氧量(CODcr) 悬浮物(SS) TN NH3-N T-P PH 单位 mg/1 mg/1 mg/1 mg/1 mg/1 mg/1 日均最高浓度限值 180 300 200 35 25 4 6~9 2.2设备厂家授权。本招标项目要求大功率机泵、搅拌机采用威乐、格兰富、滨特尔或性能优于以上进口品牌,鼓风机采用阿特拉斯、英格索兰、鲁布斯奇或性能优于以上进口品牌,需提供制造厂家授权,否则做废标处理。

3、其他要求

3.1本项目将由采购人采用BOT模式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本项目的中标人。由中标人根据相关要求在雅安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向金融机构进行必要的项目融资安排,筹措项目建设资金;雅安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将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保证污水处理厂进水的供应,并对项目公司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管,同时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项目公司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负责污水处理厂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和设备更新,并保证出水水质达标;特许经营期届满时,项目公司将该项目的所有权、经营权、资产(含土地)完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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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地移交给雅安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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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评标办法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法律规章,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评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5人以上(含5人)单数组成。

1.3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4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

(4)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1.5 评标过程严格保密。投标人对评委会的评标过程或协议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6评委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1.7评委会发现招标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提请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解释说明。发现招标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可以拒绝评标,并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2、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3、评标程序

3.1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3.1.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投标人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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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第四章中规定的要求的;

(4)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且影响投标文件的资格性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3.1.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投标人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标的;

(2)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招标项目的要求; (3)未载明或者载明的招标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及其他政府采购协议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且招标采购单位无法接受的;

(4)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1.3在投标文件初审过程中,如果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但不得违背政府采购基本原则和招标文件规定。

3.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3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为1~3个。 3.4.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5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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