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2007-183号关于发布《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2. 对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

3. 对铁路客运专线形成的资产进行审核;

4. 对铁路客运专线能否安全交付运营或正式运营作出评价。 第九条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 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 检查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设计变更管理情况;

4. 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试运转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5. 检查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它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财务竣工决算;

6. 检查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具备试运营或运营条件; 7. 检查铁路客运专线技术引进、吸收、创新情况;

8. 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9. 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

施工过程管理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10. 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是否符合界址,手续是否齐全;

11. 检查运营投产准备情况,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已经落实; 12. 落实审计、检查、监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验收组织机构

第十条 客运专线竣工验收采用建设单位自检、专家检查、政府验收的方式。

第十一条 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由客运专线公司组织在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和运输局客技术部指导下进行。

客运专线公司在子系统(专业)基本完工前,成立由客运专线公司负责人为组长,接管使用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监理、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如果有)负责人参加的竣工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在子系统(专业)基本完工前,由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商运输局客专技术部组建专家组,对验收全过程进行咨询,对检测结果进行检查,对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意见,提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实施建议。

专家组由专家和铁道部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领导分别任专家组正副组长。 专家组人员名单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核备。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由铁道部组织。铁道部在客运专线动态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负责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委员会由铁道部有关业务部门、接管使用单位、其他投资方、客运专线公司人员,专家组正副组长,以及勘察设计、咨询(如果有)单位人员组成,在专家组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初步验收。

第十四条 国家验收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在铁道部提出国家验收申请一个月内,按相关规定成立国家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家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组成由铁道部提出方案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静态验收

第十五条 静态验收是批由客运专线公司组织接管使用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参建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系统设备是否已安装并调试完毕。静态验收包括子系统(专业)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

子系统(专业)验收是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和设备安装工作并自检合格后,由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工作组按照项目系统构成组织的分专业、分系统现场检查和验收。 铁路客运专线子系统可分为基础工程、通信、信号、牵引供电、运营调度、客运服务等,运营调度和客运服务子系统验收可根据需要在动态验收完成前单独进行。 综合系统验收是在客运专线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对项目按照系统集成理念通过综合调试进行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静态子系统(专业)验收程序:

(一) 承包商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后,向客运专线公司申请子系统(专业)验收,并报送《子系统(专业)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二) 客运专线公司经检查确认达到子系统(专业)验收条件后,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组对子系统(专业)进行验收。

(三) 竣工验收工作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专家组确认后组织实施;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子系统(专业)验收记录表》(附件1) (四)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

(五)综合系统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和专家组在《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客运专线公司应在完成子系统(专业)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后编写《静态验收报告》。《静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子系统(专业)验收以及综合系统验收过程、验收人员组成、验收程序、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专家组审查意见、验收结论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静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审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及时效地《静态验收报告》及审查意见报铁道部核备。

第十九条 静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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