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广东省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相关规定要点

到150米的建筑,高出10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的50%作为奖励面积,奖励面积不视作对原容积率的突破,不计收土地出让金。——湛江2012年规定

3、所有“三旧”改造项目,在满足停车、人防、消防等配套面积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商业的,不计算容积率,不计收土地出让金。——湛江2012年规定

4、为切实解决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成本偏高的实际问题,在审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时,可以在湛城规(办)〔2011〕48号文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改造地块面积大于等于1公顷,项目性质为居住用地的,容积率上限指标原则上不大于3.8;改造地块内属于商业、办公(写字楼)的项目,容积率上限指标原则上不大于6.0。——湛江2012年规定

5、对提供公益性设施或城市公共空间、保障性住房、历史文物保护的“三旧”改造项目实行容积率奖励或异地补偿。--广东2016年规定

6、“三旧”改造要优先选择工矿企业棚户区和城市危旧房进行改造,执行“三旧”改造优惠政策。“三旧”用地也可按规定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广东2016年规定

旧城区内改造项目的地块大于10公顷的给予10%的容积率奖励——湛江2012年规定。

7、根据项目所在片区控规要求,需建设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且由建设方承担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可按项目目标容积率的50%纳入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相应设施的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湛江2014年规定

旧村庄改造项目的建筑密度在现行规定基础上放宽10%。居住项目绿地率调整为不少于30%,商业办公项目及商业办公和居住综合项目的绿地率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商业办公项目绿地率25%,商业办公和居住综合项目绿地率30%)。——湛江2014年规定

“三旧”改造项目的停车位一律按照如下标准配置建设,即住宅0.8个/100㎡,商业1.0个/100㎡。——湛江2014年规定

(五)“三旧”改造的税收政策与费用政策

1、“三旧”改造项目有关税收可按规定申请减免。详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颁布的《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粤地税发[2017]68号)

减免“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按收费标准最低限收取设计、监理、安装、测绘、施工图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广东2016年规定

2、“三旧”改造项目中涉及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安排支出,必须在改造项目按照市政建设标准完成排污、排水、供电、供水、道路和路灯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并经验收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城市规划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的验收意见按规定核拨。——湛江2012的规定

3、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计收时,应扣减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款。——湛江2014的规定

(六)建设时限与土地开发时间要求:

1、“三旧”改造项目建设时限——若有矛盾,以最新的规定为准。 (1)“三旧”改造项目建筑面积在35万平方米以下的,要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2年内完成改造;建筑面积在35万平方米至50万平方米的,要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年内完成改造;建筑面积超过50万平方米的,改造完成期限由市“三旧”改造办依照国家规定核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改造的,奖励本项目实际缴交的土地出让金10%;规定时限而未完成改造任务的,对改造项目超出湛城规(办)〔2011〕48号文规定的容积率上限部分的建筑面积,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按非“三旧”改造项目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湛江2012年规定。

(2)改造项目用地面积小于10公顷(含10公顷),且项目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之日起,建设期限不得超过1年(若项目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可延期半年);改造项目用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15公顷以内(含15公顷)的,可分期建设,但首期建设面积不得少于总建设面积的1/3,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之日起,建设期限

不得超过3年;改造项目用地面积超过15公顷的,可分期建设,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之日起,建设期限不得超过4年。若不能按以上约定时间完成建设的项目,每逾期1日则无偿将15平方米的住宅面积交给政府作为公租房等用途进行处理。——湛江2014年规定。

2、闲置土地的行为

(1)在本通知印发之前,对不属于审批部门耽搁所造成闲置的项目,自市政府批准改造方案之日起,一年内尚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原批准的容积率5%的建筑面积转改为公租房;一年半内还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动工建设的,再增扣原批准容积率5%的建筑面积转改为公租房。在本通知印发之后,对不属于审批部门耽搁所造成闲置的项目,自市政府批准改造方案之日起,半年内尚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原批准的容积率5%的建筑面积转改为公租房;一年内还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动工建设的,再增扣原批准容积率5%的建筑面积转改为公租房。转改的公租房须无偿将产权移交市政府。——湛江2012年规定。

(2)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满1年不动工开发建设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处理。” ——湛江2014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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